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政策研究室:
你处转来的《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收悉。《条例》立足供销合作社和河南省的省情,框架合理,内容充实,是一部很好的地方法规。针对提出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
一、《条例》是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供销社的法律地位,确定供销合作社的权利义务,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制定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措施。不仅涉及基层社,也与各级联合社紧密相关。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为基础联合组建形成的,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条例》的调整范围应当包括基层社和联合社。由于联合社的职能和任务与基层社不尽相同,建议《条例》增加联合社的有关章节,同时,对各级供销合作社所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也应有所规定,以体现各级联合社的出资人职能。
二、《条例》不是简单的主体法,而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不是行政管理法,无须设立行政执法主体。联合社退出政府行政序列,也不能成为《条例》的执法主体。但是,基层社加入县级联合社以及下级联合社加入上级联合社,成为其成员社,必须要遵守所加入联合社的章程,在享有成员社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接受所加入联合社的指导和监督,联合社也必须对成员社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但这是组织内部的指导与管理行为,不涉及外部行政管理。建议《条例》增加各级联合社与基层社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条款。
三、供销合作社是政府领导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接受政府指导和委托,同时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并给予供销合作社必要的支持和扶持政策,促进其发展。《条例》明确了供销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并规定了一些扶持政策,值得肯定。
另外,《说明》中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与定位的表述,引用了《农业法》第三十七条,这是未修改前的《农业法》的规定。2002年修订后的《农业法》已将供销合作社界定为农村生产经营组织,而不再是单纯的“商业组织”(我们将总社《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意见》附后,供参考)。建议对《条例》的部分条款和文字再做斟酌,对《说明》也做相应的调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继续就有关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探讨。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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