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法制办:
我省在《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工作中,近日与省人大农工委的同志共同进行了商讨,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现提请总社法制办,请给予指导。
1.《条例》的调整范围应否将基层供销社和各级联社都包括在内,只将调整范围确定为基层社是否妥当?
2.若将基层社和各级联社都确定为调整范围,那么各级联社能否被授权成为该《条例》的执法主体?立法起草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3.若仅把基层社列为调整范围,那么各级联社能否被授权成为该《条例》的执法主体?
河南省供销社政策研究室
2004年12月29日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