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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5-02-21 00:00:00来源:作者:

     附件3:  
     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各位代表: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的议程安排,现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章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现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是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作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的纲领性文件,五年来,在发挥总社理事会、监事会职能,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总体上讲,上次社章修订在突出合作社宗旨,体现联合组织特性,明确总社的职能与任务,实现开放办社,规范社企关系等方面所做的调整和补充,基本上是适应目前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需要的。 
    但是,随着五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我国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去年中央1号文件将促进农民增收问题提到关系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今年中央1号文件更提出了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目标。 
  面对这样的形势,供销合作社应积极适应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加快改革发展的步伐,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深化“四项改造”,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努力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因此,有必要适时修改和完善现行章程,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任务,并通过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增强凝聚力,切实提高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此次社章修订工作,以《宪法》、《农业法》,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以及去年、今年两个中央1号文件等为依据,借鉴了五年来供销合作社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道路上的经验教训,认真分析了当前供销合作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突出和发挥总社联合组织的作用,反映供销合作社近年来深化改革的成功探索;二是为供销合作社今后的发展保留充分空间,不设置障碍;三是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宜简不宜繁;四是尽量保持章程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充实总社宗旨 
    根据《农业法》中对发挥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优势,鼓励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作出的明确规定,章程修订对总社宗旨在内容上作了进一步充实,修订为“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二)明确总社的职能与任务 
    在总社职能和任务中,主要增加了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根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适时承担起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新任务,此次增加了总社“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的规定。 
    第二,进一步明确成员社的发展方向,将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内容充实进来。 
    第三,在理事会职权中明确规定“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及时总结和交流成员社在改革发展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既是总社作为联合组织指导职能的重要体现,又是促进成员社发展的必要举措。 
    (三)坚持开放办社,体现成员社平等 
    近年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开放办社方面已取得了较快的进展,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销大户、农民经纪人、农产品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已加入到供销合作社的行列中来。这对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极具重要意义。为适应这一变化,此次修订在总则第二条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的规定后,明确“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成员社一章中增加“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也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单位。 
  (四)增强总社监事会的作用 
    随着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发展,总社作为联合组织的作用在不断调整和充实。为适应这种变化,此次修订在监事会职权中增加了一项内容,即“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将监事会的工作重心,从主要围绕总社本级工作向指导系统监事会开展工作延伸。 
  (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随着供销合作社职能的转变,社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为了适应加强社团工作的需要,规范总社与归口社团的关系,为有关社团在总社指导下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此次修订特意将原直属企事业一章修改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并明确规定,“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六)规范总社与出资企业的关系 
    原有章程中列有直属企事业单位一章。直属企业实质是指原总社独资企业。随着社属企业改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资本结构已呈现多元化趋势。“直属企业”作为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称谓已不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因此,此次修订将“直属企业”更名为“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并明确总社按出资比例行使出资人职能。 
  (七)健全和完善总社财务管理 
    根据总社目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此次修订对总社资金来源作了完善和补充,即“总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调整了合作基金构成,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包括进来。同时,明确了总社自筹资金与国家资金不同的管理体制,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总社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理事会负责。还增加了总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的规定。 
  此外,章程修订中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正。 
    修订好总社章程,是进一步规范总社行为,指导各成员社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本次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请各位代表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使其更加完善,更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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