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委发来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国函〔2005〕1号)收悉。经研究,我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意见如下:
第一,关于公司转投资。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对公司能否向其他形式的法律实体投资,现行公司法和草案均未作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国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能否向这些企业投资对双方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建议草案对这一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第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事实上,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称中包括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是“有限公司”字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因此,建议该款或者修改为“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或者严格按照草案要求,统一标明“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出现“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草案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八十六条对1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未对1个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上述限制。我们认为,设立一人公司有其必要性,对其作适当的限制也是必须的,两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不应区别对待。建议将上述限制性规定扩大适用于所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关于监事会的设立。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考虑到我国当前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存在以及中小企业偏多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这两个标准再做适当调整。
第五,关于实际控制人。草案将实际控制人纳入了规范的范畴,但对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以及谁来认定实际控制人并未作出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第六,关于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诉讼地位。草案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可以提起诉讼,但对以何身份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的相应法律地位没有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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