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供销合作社:
你社《关于农业银行通山县支行起诉通山县九宫山供销合作社因政策性亏损实行财务挂帐的贷款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诉讼管辖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通山县人民法院。农业银行通山县支行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得到准予撤诉的裁定后,就同一事实又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程序上并不违法。被告九宫山供销合作社应积极应诉,主张权利。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就来函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分解到九宫山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数额。
第一,政策性亏损分为中央政策性亏损和地方政策性亏损。对于中央政策性亏损,实行的政策是“挂帐停息”;对于地方政策性亏损,实行的政策是“挂帐贴息”。但对于这两种政策性亏损,均实行“挂帐”处理,债权人农业银行作为这项政策的执行者,对已“挂帐”处理的政策性亏损,不应向债务人供销合作社主张债权。你社来函中只提到九宫山供销合作社的中央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数额,未提到地方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数额,如果同时存在地方政策性亏损财务挂帐,也应及时向通山县人民法院举证,以减轻其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中央政策性亏损挂帐数额分解落实问题,《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有明确规定,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务挂帐数额予以核定外,要求有关部门将其逐项层层分解落实到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我们认为,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是特殊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所造成的一个特殊问题,是因承担各级政府委托任务而形成的损失,其本质是政府行政行为引起的不良后果,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债务。对该债务的确认,应当以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最终核定的数额为准。我们认为,通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核定九宫山供销合作社最终分解落实到的中央政策性亏损为40.5万元,并经通山县财政局和咸宁市财政局核准录入数据库,该核定数额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建议你社积极协助九宫山供销合作社,将县政府作出分解落实决定的有关证据(如会议纪要、决定、有关记录等)及时提交通山县人民法院,并作好解释说明工作,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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