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至2005年全国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实施期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始终坚持把加强全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制建设,切实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五年来,在总社的领导和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共同努力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方略,学习宪法等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增长了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基层社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依法规范了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依法治社(企),依法护权”观念深入人心,使供销合作社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有力地促进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法律保障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步伐,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将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验收情况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明确,部署周密启动快
依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以及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人发[2000]101号)等文件的要求,2001年7月,总社制定了《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肯定“三五”普法成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围绕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和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明确提出了“四五”普法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和学习的主要内容。各省级供销合作社都先后转发了《规划》,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本单位的普法规划。一些地(市)、县级供销合作社也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普法计划。总社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相继确定了“四五”普法试点(联系)单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四五”普法工作全面启动。
2001年10月,总社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了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年会,会上传达了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在表彰“三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同时,并就如何搞好“四五”普法作为主要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会后还选择了一批有典型意义的“三五”普法先进经验材料,在《中华合作时报》和《中国供销合作经济》杂志上陆续刊登,在全系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动员工作。2001年底,由时任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常务副主任王金山同志题词,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同志作序,法制工作办公室主持编写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普法读本《依法治社,加快发展》出版发行。
二、各级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投入大
根据《规划》的要求,总社成立了以分管主任为组长、有关部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推动全系统的“四五”普法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也都相应建立健全了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有相当一部分由单位一把手亲自挂帅,配备充实专职普法人员。大部分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都设立了普法领导机构,明确了履行具体职能的处(科、股)室。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也配备了专、兼职结合的普法工作人员,形成了上下贯通,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普法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重点加强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工作。2002年,总社依据中组部、经贸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关于在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结合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供销合作社系统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给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以必要的地位。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重要的决策参与者之一,既是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体现,也是依法决策的体现。如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将法律顾问工作由原来的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重大问题必须有法律顾问审查签字方可通过,让法律顾问参与改革实践中来,由于重视和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事前预防工作到位,五年间所属企业未发生因法律方面的纠纷而造成损失事件,各项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山西省供销合作社法律顾问室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参与改制、帮助清欠等工作,五年来为社有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千多万元。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2003年5月,河南省司法厅正式批准省社为首批省直机关公职律师工作试点单位,有两名同志申请并获得了公职律师职业证书。江苏省徐州市供销合作社的法律顾问工作,在产权制度改革、社企关系及对外协调等重大事项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当地政府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单位。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普法工作的重要保证。从总社到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坚持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学习、检查、考核和奖评制度。每年年初制订年度普法学习计划和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将普法学习与日常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年中建立汇报制度,要求下级供销合作社将年初计划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如实向上级社汇报,做到普法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年终进行总结,做到常抓不懈。
积极为普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五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先后投入大量财力物力用于普法学习和宣传,保证各种普法教材及资料的征订,并及时发放到广大干部职工手中。广西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共购置各种普法教材和宣传资料15000多册(份),同时组织专门力量,编写出版了《供销合作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法律、法规、政策选编》一书,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补充教材和搞好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的参阅资料,深受基层广大干部职工的欢迎;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为机关全体干部和职工订购了全国“四五”普法教材,此外还制订了《法制宣传》手册,向机关干部职工和社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发放;河北省供销合作社机关购买全国“四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知识读本》和总社编撰的供销合作社“四五”普法读本《依法治社,加快发展》各140多本(套),干部职工人手一册,购买《宪法》、《农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及其辅导读本,以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职务犯罪安全评析》、《供销合作社政策法规解答》等书籍,共计2000余册,并建立局域网,购置了法律法规资料软件;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每年投入万余元购买普法学习的录像带、VCD光盘。
三、普法措施得力,形式多样烙印深
积极宣传发动,努力推动全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四五”普法期间,各级供销合作社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了大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都被应用到工作中来,普法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利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及“12•4”法制宣传日,组织干部职工到街头宣讲法律知识;组织人员编写普法书籍,制作普法信息、黑板报、墙报、标语和橱窗,向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社员进行宣传;印制法制宣传资料发放到普法对象手中;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法制专题讲座、研讨会;充分利用系统内所办报刊和各单位内部局域网的优势,开辟法制专栏、法制园地,刊登最新普法信息、立法动态和典型案例;组织职工参加法律知识竞赛、演讲赛;组织职工参观法制教育展览和观摩法制教育影视节目;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普法教育宣传等。同时,各地供销合作社还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山西省供销合作社组织省盐务管理局、省盐业公司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法律咨询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河南、广西、新疆兵团等省(区)供销合作社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法律知识竞赛、法律书法摄影作品展、法制动漫作品展等,树立了供销合作社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些地、市供销合作社的普法做法也颇具特色。河北衡水市供销合作社通过设置闭路电视系统,定期向家属楼播放法制讲座录像和安全题材的影视节目,建立阅览室,置放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等报刊杂志,供干部职工阅读学习;桂林市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了当地《广场法》宣传教育活动;呼和浩特市供销合作社自办了《法制与廉政》宣传刊物,几年来按时编写发行,成为市社“四五”普法的主要宣传阵地;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聘请知名的法学专家辅导法律知识,并进行了多次考试,将成绩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依据;烟台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经济案件,预防、避免职务犯罪和上当受骗。
充分利用系统法制工作协作网络推进普法工作。全国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协作会是由各省级社法制机构自发倡导成立的松散型组织。2001年,总社法制办与协作会秘书处一起,共同拟定新的章程和协作办法并在协作会年会上通过。协作会打破行政层级界限,吸收部分市、县供销合作社作为会员单位,为全系统上下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开辟了顺畅渠道。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经验和信息的交流,2002年总社法制办与协作会秘书处联合创办了《协作会通讯》,将国家有关法律信息、法制工作动态及地方先进经验及时刊登,总社的法制工作部署和有关政策信息可以及时传达到地方;地方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也可及时反馈给总社,为全系统的法制工作开展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宣传阵地,形成上下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切实有效地推动了各地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以难点为重点,学用结合求实效
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普法的主要对象是: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院校的在校学生。
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面,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同志每年集中学法均在两次以上。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县社主任的学法用法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习、考核、监督制度。2004年总社领导在分析供销合作社系统所面临的形势基础上,结合县级供销合作社实际,决定用一年半的时间,对全国2300多个县级供销合作社主任轮训一遍,并在培训教材中重点增加了政策法律知识的课程内容,特别突出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行政、司法等多种途径主张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级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重点进行了以《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强化培训。通过学习,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下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和经济合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的能力,促进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院校也都将法律课程列入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外,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强化,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总社法制办在组织编写“四五”普法读本《依法治社,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全系统改革发展实践中在组织体制、资产管理、劳动保障、日常经营等方面所遇到的主要政策法律问题及案例进行了综合整理,并逐一剖析解答,形成了《供销合作社政策法规解答》一书,该书集中对供销合作社主体地位、资产、历史遗留、劳动关系及经营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回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受到了系统内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的热烈欢迎,并被作为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社主任培训班的指定教材,总社法制办张元宗主任还亲自为每一期学员授课,耐心解答学员们提出的各种问题,提高了县级供销合作社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经过五年的努力,在各级普法机构和普法干部的齐心协力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取得重要成果,依法治社、依法治企、依法护权成就喜人:干部参加普法学习率达到95%以上,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职工参加普法学习率达到90%以上,考核合格率达到85%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院校在校学生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不仅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已蔚然成风。
更为重要的是,“四五”普法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加快了供销合作社的立法步伐。在实施“四五”普法过程中,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必须通过立法解决自身定性、定位问题。因此,加快合作社立法进程已成为系统上下迫切的呼声。令人可喜的是,2003年12月28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起草工作开始启动,总社成为该法的主要参与单位之一。此外,通过总社的努力,2003年修订的《农业法》,将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由“农村集体经济性质的商业组织”提升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供销合作社下一步的发展拓展了十分有利的法律空间,也为各地积极争取政策、享受有关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省市供销合作社立法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山西、河南、长春等地正在起草供销合作社条例,广西、福建也在积极酝酿地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
(二)依法治社(企)观念深入人心。“四五”普法促进了各级供销合作社更加重视依法治社工作,并认真贯彻到每一项具体工作当中。如内蒙古、湖北等省(区)供销合作社明确规定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决定实施;宁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党组文件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治社的决定》,其他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也都先后以各种方式建立了依法治社、依法决策的制度。通过“四五”普法,各级供销合作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推行了社务公开、企务公开,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财务管理、审计管理、社有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一系列具体规章办法,充分保障了依法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有力地维护了社有企业资产安全。社有企业资产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重要经济基础,维护好社有企业资产安全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五年来,在维护社有企业资产安全方面,全系统干部职工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涌现出一批典型经验和重大案例。山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供销合作社建立了社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其中。通过普法,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采取诉讼、仲裁、复议等多种途径,依法行使权利,抵制违法行为侵害,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增强了整体实力。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山西大同市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金鑫贸易中心的财产权纠纷一案,不仅决定供销合作社能否依法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的问题,还影响着全系统成百上千亿社有资产的安危。经过总社法制办和山西省供销合作社、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共同努力,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保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安全,并在判决中全面引用了两个中央五号文件的规定作为审判依据,将其提升到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意义非同寻常,在全系统产生极其强烈的重大影响。总社办公厅专门转发了有关判决,对指导和帮助地方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维护社有资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贵州等地一些供销合作社就依据这个判例,在有关纠纷中胜诉。
(四)协调解决外部发展环境中的重大政策法律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存在一些障碍,困扰着自身的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结合“四五”普法内容,针对具体法律问题集中研究,通过总社共同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比如,农药经营许可问题曾经一度危及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正常的生存环境,给企业及农民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总社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联合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反映。200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同时发文,要求农业部及天津、河北、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宁夏、济南、汕头等省、市政府修改相关规定。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修改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省市也先后废止了相关规定,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全系统在农药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2004年,在棉花企业改革中,个别地方对棉花企业的产权界定依据认识不清,总社先后走访和协调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最终明确,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应当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为根本依据,在具体操作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原则执行,又一次用政策武器保障了社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四五”期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圆满地完成了“四五”普法工作的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供销合作社在思想上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高,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全系统的普法工作存在不平衡问题;二是某些地方普法学习与工作实际缺乏有机的联系,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督促检查落实得不够,安排布置的多,督促检查的少;四是个别地方供销合作社在普法工作上只重形式、不重效果;五是对典型的培植、总结推广力度不够。这些问题我们都做了认真的总结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新的一轮普法工作即将开始,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制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供销合作社在即将开始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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