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在2001年至2005年全国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实施期间,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制定的《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精神,紧紧围绕供销合作社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系统内普法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启动之年,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促进、实现、保障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总社决定,对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范围及条件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参评对象为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事业单位及供销合作社主管的社会团体。评选条件为: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
2.保障机制落实到位。普法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3.工作部署扎实周密。有“四五”普法规划,年度有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单位内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行为,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注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4.成果突出成效显著。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单位内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参评对象为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以及热心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干部职工。评选条件为:
1.在实施“四五”普法规划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提高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做出突出成绩。
3.围绕供销合作社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4.结合本职工作,积极运用法律政策知识开展依法治理活动,在促进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发展及依法维权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评选程序
(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及先进个人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荐,报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可推荐2-3个先进集体候选单位,3-4名先进个人候选人。
三、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走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上报。
(二)评选对象重点是基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比例要严格控制。
(三)各地要严格条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保证质量,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5至7天,公示后报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认真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A4格式)各一式3份,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送总社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表电子版可从总社网站公告栏www.chinacoop.gov.cn下载)。
四、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四五”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表彰决定将在中华合作时报和总社网站上公布,并将表彰结果抄送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总社“四五”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审批工作;评选表彰的日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在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办)的办公室负责。
联 系 人:梁雪冰 韩 疆
联系电话:010-66050495 传真:010-66050570
通讯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法制办)
邮政编码:100801
附件:下载: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审批表
下载: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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