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厅函合字〔2005〕40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水利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对〈抗旱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办汛函〔2005〕499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收悉。经研究,我社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农业部门做好受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指导和农用物资的储备、调剂、管理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农情信息”。我社认为,农用物资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和农用机械等。这些物资的储备、调剂、管理,涉及到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多个部门的职责,供销合作社长期以来也一直承担着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和管理工作,因此,由农业部门负责农用物资的储备、调剂、管理工作是不妥的,与这些物资的现行管理体制相冲突。另外,该款所表述的“农用物资”与第十款中的“抗旱救灾物资”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重合,没有必要专门强调。 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农业部门做好受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指导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农情信息”;另外,本条增设一款,规定“供销合作社做好救灾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帮助灾民恢复生产”。
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紧急抗旱期,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用和征收,本条表述中所使用的“调用”实际上是指“征用”。最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作出新的修改,区分征用和征收,并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建议将本条中的“调用”一词修改为“征用”。
三、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等代储的,应当支付保管费”,并未明确由谁支付保管费;“抗旱物资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调用”,也未规定调用费用由谁承担。建议对这两项费用的支付机关予以明确。
四、考虑到实践中有关部门在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后,存在拖延或者拒不补偿的情形,供销合作社系统大量形成政策性亏损并长期得不到解决,这就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中,增加一项法定情形,即“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后,拖延或者拒不补偿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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