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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06-04-17 00:00:00来源:作者:

                  供销合字[2006]17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关于建立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供销合字[2003]50号)下发以来,各试点单位按照文件和试点方案的要求,积极开拓,大胆探索,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逐步建立,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总社四届二次理事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县级供销合作社在基层社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总社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单位由目前的57个扩大到100个。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5年试点工作的总结
  请各试点单位根据总社对试点工作的要求,对2005年的试点工作进行一次系统地总结(包括:2005年试点进展情况,取得了哪些成效和突破,目前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2006年的工作要点,并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省级供销合作社和总社。
  二、对原有试点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对试点单位的调查研究,真实了解当地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同时,结合各地供销合作社发展实际,按照总社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入选条件(见附件1)要求,对试点单位进行重新审核。
  三、积极推荐新的试点单位
  在对原有的试点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的基础上,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和“十一五”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供销合作社发展实际和总社对试点单位的要求,认真推荐新的试点单位。
  对符合条件要求的试点单位(包括原有试点单位),认真填写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推荐表(见附件2),在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供销合作社同意后上报总社。每个省级供销合作社可推荐2-3个(包括原有的试点单位),于2006年3月底前报送总社合作指导部,并附试点单位基本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和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推荐表。总社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联系人:王庆媛
  电话:010-66052445
  传真:010-66050570
  E-mail: wangqingyuan@chinacoop.gov.cn

附件:
  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入选条件
  2.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推荐表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入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积极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各项工作部署,能够很好地完成总社提出的各项改革发展任务。
  二、经济实力强。资产总额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东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西部地区不低于200万元。近三年连续实现汇总盈利,所有独立核算单位不出现亏损,经济效益增幅在10%以上。
  三、为农服务功能健全。综合服务社行政村覆盖率达30%以上,至少建有一家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在500户以上,全县至少建有一家农副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的市场占有率分别达70%和30%以上。
  四、体制改革成效显著。社有企业基本完成改制工作,联合社实现了从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基层社的网点、门店、综合服务社(站)基本完成现代化改造,实现连锁经营网点占所有经营服务网点的30%以上;基层社经营不亏损,盈利面在80%以上。根据当地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需要,组建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或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并吸收和接纳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供销合作社中来。
  五、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对当地供销合作社改革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扎实,能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试点的实施方案和推进步骤;同时,对试点的组织领导、保证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和部署,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试点工作。能够在试点工作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帮助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附件2:

  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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