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我们这次会议是在全国内部审计系统贯彻落实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五年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也是在全国审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召开的。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交流推动内部审计法规建设工作经验,促进提高对实现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措施。通过加强内部审计法规建设,促进开展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确保我国内部审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我就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去年六月,李金华审计长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内部审计的定位应该是四个字:“管理+效益”。“内部审计在促进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应该说是大有可为的”。今年一月,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又进一步强调:要“把内部审计作为一个控制系统,而不是一个检查系统”,“内部审计要以效益审计和管理审计为主”,“内部审计要以事前、事中审计为主”,“内部审计要以体现中国特色为主”。这是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新形势下,对内部审计做出的与时俱进的定位,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内部审计的这一最新定位,积极开展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努力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对逐步实现我国内部审计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加快推进改革,使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全会还要求,要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实现“脱胎换骨”。这是在涉及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层面上的改革,改革的实质是“改治”,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大力解决企业在公司治理中所暴露出的深层次矛盾,努力实现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和管理的创新。概括起来就是两点:一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立强有力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真正加强内部管理,苦练内功。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掌握着庞大的经济资源,面临着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迫切需要有一套有效监控体系,以保证资金安全、资产高效运行。内部审计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把内部审计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二)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经济工作方针,也是“十一五”时期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多地依靠扩大投资规模和增加物质投入,这种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已经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从推进科技进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力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物质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转变自身增长方式。同时,对企业内部审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再停留在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阶段,更重要的是要在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发挥作用。因此,我们赋予内部审计“管理+效益”的新定位,积极推进内部审计由财务审计为主向与管理效益审计并重转变,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与发展,是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也是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推进内部审计全面转型与发展是国家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督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趋势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特别是国外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事件的发生,我国经济领域违法案件的频发,国家对企业财会信息真实可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日趋严格,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萨班尼斯--奥克斯莱法案》的颁布实施,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这一法案有关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的真实性要提供个人签字的书面保证;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要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要在提交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供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的评估报告;以及把审计委员会提升为必须设立的法定审计监督机构等严厉的立法精神,已得到了我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关注,并在制定相关监管制度中予以借鉴。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国务院国资委目前也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为督促和指导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特别是股份制改造中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以及大量企业在海外上市,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越来越关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关注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执行中的监督作用。也就是说,资本市场投资者是把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工作,是加强政府监管和接受资本市场监督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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