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
为了完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实际情况,对总社1997年印发的《总社直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供销审字〔1997〕51号)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企业单位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总社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3年3月4日审计署令第四号)和《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供销审字〔2003〕42号),结合总社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社企业的负责人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增强自我监督意识,按照有关审计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落实审计职能,发挥审计的监督、评价、防范和服务作用,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总社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正常经营的,应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落实审计组织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即:
(一)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5个以上(含5个)的企业;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配备兼职审计人员,负责审计工作。
第三条 总社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立董事会的要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社审计局对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总社审计局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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