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林州市委 林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
林发〔2008〕21号
(2008年12月5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河南省委、省政府、安阳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10号)(安发〔2008〕2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的意见》(豫发〔2005〕9号)(安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供销社体制创新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全面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努力使供销社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的带动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于力量,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通过2—3年的努力,实现供销社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流通网络现代化、服务功能多样化,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要渠道,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领者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具体目标是:
1、“新网工程”建设目标。到2010年,全市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改造完毕,覆盖全市100%以上的行政村以及80%的自然村。高标准建成新合作农村超市1000个,其中农村中心超市150个。每个乡镇都要建成l-2个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
2、以市直公司为龙头,规范完善日用消费品、农资、烟花爆竹、冷链食品、酒类商品、废旧物资回收等10大配送中心,商品配送率达到50%以上。每个基层社都要成立商品配送中心,形成市、乡、村三级连锁经营网络,在农村商品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
3、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标。到2010年,发展专业合作社35个,行业协会20个,示范基地30个,每个公司、基层社都要建立一个比较规范完善的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形成较为完善的合作经济体系,对农民的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助农增收成效明显。
4、适应市场需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社区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开发、农村金融等高成长性服务业,提高供销社综合服务功能。
三、基本任务
l、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要通过创新改造,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社建设要坚持多元化的路子,继续实行两营分离,搞好体制创新。要按照经济区域合理调整基层社建制,重点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功能全的基层社。实力较弱的基层社可以由强社、中心社托管。基层社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中心,增强其为农服务功能。通过创新改造,使基层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内部经营机制要符合市场的要求,有利于增强供销社的整体实力,有利于服务新农村建设。
2、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社重要的经济支柱,是为农服务的重要载体,社有企业改革要以“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职工收入增加,大局保持稳定”为目标。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步实施,有进有退”的原则,着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注重规范、公开透明、稳妥操作,确保稳定,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安置职工,催生和发展新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法人治理,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3、转变市供销社职能。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基层社、市直公司、厂站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要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供销社的资金、政策的支持力度,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实现由行政型向服务型转变。同时,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依法享有对资产权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强化对直属企业和基层社的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增值增效。
四、扶持政策
(一)服务“三农”、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财政部门应予必要的支持,政府扶持的内容包括: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技术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10-20万元资金,作为扶持供销社网络建设和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同时,在其它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2、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以服务“三农”为主要内容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连锁经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税费照顾,尽量减少办事手续和费用,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3、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给予免税照顾。对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可作为农业生产者,对其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免征增值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缓征所得税。
4、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简化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的合理资金需求。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
1、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社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各级政府对“新网工程”用地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
2、制定全市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供销社服务三农、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供销社发展大型农资、农副产品、工业品交易市场。支持供销社建立农产品进城入店,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到村,城乡双向流动,运销顺畅的新型涉农产品流通体系。
3、对供销社所属有净资产的企业、区位优势明显的企业、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执行安经贸企改〔2003〕88号文有关政策。
4、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的社会统筹金免交滞纳金,本金限1年内补缴;特别困难的,经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再延长3年补缴。
5、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优化改制环境。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气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按豫发(2003〕6号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减免除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收费,凡有违反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改制中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供销社改制企业资产及债务处置和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则上可按照安经贸企改〔2003〕88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6、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帐问题。对于政策性亏损挂帐,市政府要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核复数额,积极抓好落实工作。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接受债务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只要确保债务不悬空,金融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7、鼓励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控股、参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纳入各级政府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总体规划,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豫政〔2003〕47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8、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应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并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
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可享受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三)经营体制创新的政策支持
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网络优势和主渠道作用,继续抓好化肥、农药、种子等连锁经营,今后凡国家农资、农产品方面的政策性补贴,政府优先考虑供销社系统。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烟花爆竹的储存批发配送业务,由供销社日杂公司负责,零售网点由安监局、供销社审核后,供销社统一布设。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秩序,政府委托供销社加强市场监管,确保有序经营。充分发挥供销社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作用,抓好农副产品经营。
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工作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事关农村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际问题。支持供销社推进体制创新,推动全市合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