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双方的仲裁协议或一方的仲裁申请;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由他人代写,申请书必须用统一的标准文本)。
3、立案受理。承办人审查申请人申请请求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
(1)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七日内立案受理。同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及时通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理前的准备
1、告知申请人答辨权
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应当在三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过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2、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签收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受理申请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签的,承办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仲裁委主任担任仲裁委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四)开庭审理、裁决和执行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开庭前,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搜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搜集。
5、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6、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7、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涂改原记录。
8、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近日按照首席仲裁庭的意见做出。疑难问题的裁决,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10、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沙湾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仲裁决定(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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