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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县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时间:2013-02-26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方同

宁纪发[2008]8号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民主公开与审批制度。农村签订各类发包项目必须履行民主公开、民主议定和审批程序组织发包,并签订承包合同。严禁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压标或搞低价承包,不准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亲友在承包经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私自指定承包队伍、承包人。具体发包程序:
  1、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拿出初步发包方案,并及时报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2、在乡镇合同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分别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发包方案进行讨论研究;
  3、发包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表决,在征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乡镇合同管理部门审批;
  4、承包方案公示三天以上方可组织招投标;
  5、在乡镇合同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发包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当场公开。
  二、实行合同鉴证制度。承包合同必须在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指导下,统一在乡镇合同管理办公室签订。不准在村签订承包合同,不准村干部私自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定任何人不准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合同鉴证和审查的内容:
  1、合同文本是否使用了统一的合同文本格式;
  2、合同内容及条款是否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3、合同签订前是否依法履行了民主议定和民主公开程序;
  4、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5、合同条款是否完善,是否表达了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愿;
  6、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有无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三、实行统一管理制度。乡镇合同管理办公室对村各类承包合同实现统一管理,并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农村各类承包合同不准由村和个人保管。合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村“两委”有关项目承包会议讨论记录;
  2、群众代表讨论记录及最后形成的决议;
  3、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4、承包方案;
  5、招投标办法、顺序、参加人数及结果等;
  6、承包者交款有关票据的复印材料;
  7、合同正本;
  8、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纠纷调解的材料以及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
  9、其它与之相关的材料。
  四、实行纠纷调处制度。承包合同纠纷调处坚持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管理办公室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及时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纪委、县委研究室负责解释,我县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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