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政发〔201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市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现草原生态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0〕1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要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合理调整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不改变草原用途和有利于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原则;坚持以第二轮草原使用权确权、承包日期为始点,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原则。
二、认真开展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
(一)各区要严格依法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按照《草原法》及相关法规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和依法规范草场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内党发〔2003〕3号)及自治区纪委《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的实施方案》(内纪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坚决清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原;对非农非牧人员占用草原,各区要根据具体情况认真清理。实施第二轮草原承包时,户籍不在本地的人员不得划分承包草原;已不在本地居住、生活(丧失生产能力,投靠子女的除外)不予划分承包草原。
(二)各区要在原有草原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规范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及理顺市区草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乌农字〔1998〕203号)文件精神,“从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起由市草原工作站颁发的第一轮草牧场承包使用证声明作废,由三区负责进行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工作。”各区要依法将草原承包到户或联户,由各区政府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包单位(人)签订承包合同,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海勃湾区要在完成第二轮草原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海南区要结合实际落实第二轮草原承包经营工作。
海勃湾区和海南区行政界线划定后出现的牧民草场穿插和管理问题,按照人随草场走的原则,由两个区做好移接交和管理工作。对于过去实施草原承包经营中,由于勘测、划界技术原因出现的牧民草场承包范围重叠问题,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负责处理。
(三)牧民承包的草原中已被国家项目和企业永久性征占用,且已给予牧民补偿的草原,要在此次落实完善“双权一制”工作中确认核减。
(四)对于原伊克昭盟和乌海市划界中划出划入牧民草原承包使用问题,海勃湾区和海南区要按照自治区和原两个盟市划界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办法。
(五)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区是草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草原“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全市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要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让方与承让方双方必须到所在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签订流转合同,严禁非法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
各区所有涉及征占用草原建设的项目,按照《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草原征占用审批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必须先申报、审批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各区要依法清查项目建设和临时生产作业已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督促他们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缴纳草原生态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并依法做好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各区要依法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要加强草原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保障保护建设与管理经费。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林业 草原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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