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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县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2-26 00:00:00来源:中国农民网作者:张海

宁纪发[200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8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8)34号]和《关于违反宁河县村级承包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和村民代表议事规定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纪发(200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是指村委会在土地、林地、池塘、滩涂等承发包,村办企业等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各种公益事业等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合同档案。
  第三条 乡镇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设备,使档案保管条件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鼠等档案八防要求。
  第四条 乡镇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网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合同档案形成及管理人员的责任。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卷与归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在乡镇财务合同管理办公室保存一年后,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向乡镇综合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的合同档案必须是原件,合同文本为原件正本。(2008年前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于2009年3月底前一次性向乡镇综合档案室移交,由乡镇综合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主要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纠纷调解的材料以及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等。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记录;发包请示(初步方案、乡镇合同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党员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示书;招投标会议记录(招投标办法、程序、参加人数及结果);有关票据的复印材料。
  第七条 向乡镇综合档案室移交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归入财务合同管理办公室类目,组卷时按照合同文件材料的多少,同一保管期限的可以一个村组成一卷或多卷,也可以多个村联合组成一卷,案卷排列要保持各村之间年度的一致性。合同档案的整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进行。
  第八条 根据合同的有效时限和重要程度,合理划分保管期限。合同有效期在10年以上及重要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确定为永久;合同有效期在10年以下及一般的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确定为10年。
  第三章 档案利用
  第九条 档案的利用要严格履行手续。由于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档案的,应当由查阅人员提出申请,报经乡镇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必要时需征得乡镇党委批准。
  第十条 查阅合同档案应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出阅览室。需要复印或借阅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未能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归档移交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乡镇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借阅档案人损毁丢失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疏于合同管理和监督,致使村级合同档案出现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委、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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