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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农林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08 00:00:00来源:中国农资供销网作者:易欣

   象农林经〔2012〕8号
各镇(乡)农办、街道农业经济科:
  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根据《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和复查管理办法(试行)》(象农林经〔2011〕9号)文件要求,今年决定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和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化合作社推荐
  各镇(乡)、街道要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合作社运行情况,并严格按照《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完成2012年度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工作。今年每个镇(乡)、街道推荐名额为1名。
  申报材料包括:
  1、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申报书;
  2、章程及有关内部运作管理制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申报前一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产品注册商标,品牌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二、规范化合作社复查
  为加强对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今年要对2006年、2008年、2010年认定的规范化合作社开展两年一次的复查(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已参加省市监测,这次不再要求)。各镇(乡)、街道要对已认定的规范化合作社进行审查,提出初查意见,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被登记机关注销的、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按规定提供复查材料、拒绝参加复查的,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
  复查材料包括:
  1、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复查申报书;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三、工作要求
  2012年度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和复查工作要求于9月15日前完成,各镇(乡)、街道要指导合作社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填写《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复查)申报书》,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县农林局。我局将于9月下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和确认,并发文公布。
  附件:1.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
   2.象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认定(复查)申报书
   3.2012年需复查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件下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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