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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18 09:14:32来源:作者:易欣

密政发〔201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
  当前,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确权勘界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绿资发〔2011〕17号)相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林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林权管理实际,现就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集体林权登记工作
  依法实施农村集体林地确权登记是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对林地、林木的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工作,也是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进一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的基础。通过林地林木权属登记,促进形成产权清晰,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集体林权制度,对保障农民群众的权益,调动权利人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林权登记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各相关单位、乡镇要从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服务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工作。
  二、抓住重点,扎实推进农村集体林权登记工作
  积极推进集体生态林林权登记工作。对纳入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补偿范围的林地,尚未进行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的,要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勘界成果,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镇要在核实林权登记现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确权审查核准工作,并报县政府审定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镇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工作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安排,落实工作责任。
  (三)加强指导监督。要建立进度通报制度,各镇按月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县园林绿化局要多方式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加强宣传发动。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集体林权登记重要意义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为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集体林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集体林权登记工作
  (一)坚持依法公开原则。林权登记关乎保护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人权利和责任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登记过程和结果必须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严格审核把关。一是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组织抓好林权登记申请、村级初审、乡镇级审核、林权勘界、受理、公告、县级审核、审定、登记等9个环节,落实各个环节的审核监督。二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审核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勘界调查表等应提供的材料。三是指导修正相关申报材料,确保林权登记需提供材料的合法有效。
  (三)加强林权档案管理。要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审查材料齐全,图表完备。要加强林权管理电子信息化建设,实现林权动态管理。
  五、加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加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是明晰产权落实林权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完善林权争议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林权争议调处档案,掌握林权争议情况及动态,明确专人负责,做出调处计划,有效化解矛盾,为顺利推进林权登记工作夯实基础。
  附件:1.密云县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密云县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3.集体林地林权登记审查核准程序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密云县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对全县集体林地所有权进行登记。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依据和目的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二)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权属的依法稳定工作,切实保护林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规范有效,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是申请登记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属的,县园林绿化局依法受理。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否则,不予登记发证。对林地所有权权属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本次核发的林权证使用2000年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三)实行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林地的所有者提出登记申请,经过逐级审核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申请并已经受理的集体林地权属登记,对其申请的主要内容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通知林权登记申请人;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凡林地所有权权属清楚,没有争议的,先进行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予登记发证。
  (六)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权属,而是进一步稳定山地权属。对于集体林地,尚未进行林地所有权登记的,要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勘界成果,积极开展工作,完成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对已经完成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并核发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的,如原核发的林权证相关林权因子与林地现状相符的,要维持原林权登记,如原核发的林权证相关林权因子与林地现状不符的,要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勘界成果开展林权变更登记。
  三、登记发证范围及任务目标
  (一)登记发证范围。权利人提出申请、没有争议的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山区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权。
  (二)任务目标。力争用1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山区生态公益林林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四、对已发放的集体林地所有权证的处理
  (一)对于已发放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目前仍由其保管的集体林地所有权证,如果其林权证登记的相关林权因子与事实不符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回,并移交到县园林绿化局。在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提交集体林地所有权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二)对于已发放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目前已遗失的集体林地所有权证,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提交办理集体林地所有权材料后,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初始登记发证。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4月1日)。
  召开全县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动员会,对林地所有权权属登记工作进行部署。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有关表格的填写等工作。
  (二)开展阶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9月31日)。
  1.宣传发动(4月1日-4月31日)。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的准备工作。全面做好宣传发动,使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政策、申请期限和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明确登记换证的目的,消除思想顾虑。在做好基础工作前提下,部署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2.调查摸底(5月1日-5月31日)。各镇(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属及林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梳理,并报送县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科存档。
  3.申办受理(6月1日-6月10日)。由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办材料。林权登记受理人员按照受理审查内容查验申办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初审公告(6月10日-8月15日)。按照审核内容核实林权登记有关内容,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移交复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签署终止初审意见后移交复审人员。在初审接件之日起10日内对初审符合规定的林权登记相关因子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
  5.复审及审定(8月16日-9月31日)。按照审查内容对林权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核意见转交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与初审人员沟通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审定人员按照审查内容对林权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上报县政府;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认为应该终止登记的,与复审人员沟通后,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初审人员。
  (三)建档阶段(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5日)。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管。林权申请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办事处)、村保管。林权登记的核准文件、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备份等材料由县园林绿化局保管。
  (四)总结阶段(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0月31日)。
  在全县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区域内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园林绿化局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县园林绿化局对全县的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基本原则,遵循工作程序,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按要求完成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二)要认真审认边界。对于经集体林改确权,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双方签字盖章,边界山林权属界线清楚的,予以登记发证。对于林地所有权边界存在争议的,待纠纷调处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再予登记发证。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把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作为2012年林业的核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实施方案,并配备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扎实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继续借鉴集体林改“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序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培训,全面指导。围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工作进度,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专项培训,让各镇(街道办事处)林权管理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林权登记发证规范程序。同时,县园林绿化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镇(街道办事处)林权登记工作的跟踪指导。
  (四)强化监督,保证实施。一是强化信息报送。各镇(街道办事处)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工作进度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县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管理科。二是强化工作质量。根据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质量检查,确保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附件2.密云县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蒋学甫 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长春 县园林绿化局局长
  副 组 长:宋淑文 县园林绿化局党组书记、常务副局长
  成 员:高天放 县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刘晓东 县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主管副镇长、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政策制定、组织协调、重要问题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县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科(电话:69043667),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宋淑文 县园林绿化局党组书记 、常务副局长
  成 员:彭连兴 县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科科长
  任显辉 县林业资源调查队队长
  陈长启 县园林绿化局林改办科员
  冯 敏 县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科科员
附件3、集体林地林权登记审查核准程序
  一、审查核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5.《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
  6.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7.《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8.《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审查核准总时限:90天。
  三、审查核准程序
  (一)受理
  1.申办人须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林权登记申请表。
  (3)申办集体林地所有权或集体经营方式一并申办林地使用权的,提交林权边界协议书、林权确界图。集体经营方式仅申办林地使用权的,与申办相对应林地所有权的共用同一份林权边界协议书、林权确界图。其他经营方式申办林地使用权的,提交林地承包合同、宗地图、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案的会议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林地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会议纪要及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件。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申办林地使用权的提交林地承包合同、示意图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方案的会议纪要。
  (4)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宗地地类性质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办理林权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提交原林权证、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林权依法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审查内容:
  (1)申办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2)涉及申办林地使用权的,林地使用期是否超过林地承包年限。
  3.岗位责任人:林权登记受理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审查内容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两种情况均需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时限:7天。
  (二)初审
  1.审查内容:
  (1)与毗邻单位或个人无林权争议;
  (2)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3)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准确,林权证附图符合规范;
  (4)有关图、表等林权登记相关因子与实地相符;
  (5)提交的林权边界协议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林地承包合同经过有关主管部门鉴证;
  (6)不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改变林地性质的情况;
  (7)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期间的林权登记申请。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2.岗位责任人:林权管理具体经办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内容核实林权登记有关内容,对符合规定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栏上签署初审意见移交复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栏上签署终止初审的意见移交复审人员。自初审接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30天。
  审核时限63天(含30天公告时间)。
  (三)复审
  1.审查内容:同初审内容。
  2.岗位责任人:林权管理部门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内容对林权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栏上签署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复审时限:10天。
  (四)审定
  1.审查内容:同复审内容。
  2.岗位责任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人。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内容对林权登记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意见栏上签署审定意见,并报县政府。不同意复审意见,认为应当予以终止登记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意见栏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初审人员。
  4.时限: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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