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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3-18 09:15:56来源:作者:张海

黔江府办发〔2011〕1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和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担保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四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林权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且借款人授信后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合伙经营实体或企事业单位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四)经营项目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五)有贷款行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权资产作为抵押物,并具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守诚信、隐瞒事实、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的经营行业。
  第八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家庭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九条 森林、林木的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抵押时必须与所有权同时抵押;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下林权作抵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书;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用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贷款行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经贷款行书面同意后采伐的,其林木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上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植树造林;
  (二)购买树种、树苗、肥料和农药;
  (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修路、建防火隔离带和建房);
  (四)其他经本行认可的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项目的现金流和评级情况,结合抵押物的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抵押率的确定。
  (一)用材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薪炭林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30%;
  (二)用材林的中、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45%;
  (三)用材林的成熟林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50%;
  (四)一般公益林的抵押率不超过确认价值的40%;
  (五)确认价值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可按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展期。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林权抵押贷款可选择按期付息分期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期限超过3年(含)应实行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行根据本行贷款产品定价管理办法结合市场竞争状况和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三章 贷款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向贷款行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基本资料;
  (二)抵押物使用状况及林权证;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四)林权共有人同意林权抵押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下,抵押人、贷款行、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需聘请贷款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根据不同的借款主体,按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及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林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机构为重庆市黔江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审批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重庆市政黔江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林权抵押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行收妥抵押权利凭证原件等文件后,应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行才能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根据贷款及抵押物的风险状况,可要求借款人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贷款行。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
  (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必须经贷款行书面签字同意,林业部门再下达林木砍伐证指标后方能砍伐,砍伐的林木收入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三)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要求变更登记的,必须由贷款行出具同意变更证明。
  第二十九条 林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到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行要加强抵押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防止因间伐、盗伐、火灾、虫害等形成贷款风险。
  第三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正常偿还的,贷款行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林权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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