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政策,强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组)办企业等均适宜于承包经营。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项目发包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采取书面形式,严禁以口头协议、君子合同等不符合法规、政策要求的形式发包集体经营项目。
4、承包方必须具备承包经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将经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能力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做好承包人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的审查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优先由村村民承包,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有具备偿还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担保。
5、承包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2)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3)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及服务项目;(4)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项目、设施的保全措施,以及私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以致对耕地形成破坏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定;(5)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以及上交的时限规定;(6)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方法;(7)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8)双方协议的其它事项。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村、组集体企业和果园、生产机械等资产经营项目时,必须采取资产保全、增值措施,必要时可采用抵押承包的方式发包,要妥善解决担保、抵押、保证金、预付款、折旧费等问题。
7、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8、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
二、农村承包合同鉴证制度
1、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负责对农村各业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后,应及时报送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审查鉴证。农村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并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在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需鉴证的承包合同书后,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复核相关事项,认真审查合同文本,重大承包项目应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在确保承包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的基础上予以鉴证。鉴证时要注重保护集体资产安全,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可行的承包合同应拒绝鉴证。
4、鉴证人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承包合同的鉴证,也不允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鉴证事务。
5、鉴证手续办理完毕后,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必须留存一份承包合同文本。
6、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在对承包合同进行鉴证时,必须加盖农村承包合同鉴证专用章,同时鉴证人员应当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7、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要不断规范承包合同鉴证工作,对已鉴证的承包合同要造表登记。
8、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在进行鉴证时,对不规范、不完善的合同要进行修订和补充。司法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发现已经鉴证的承包合同有不当或者错误时,应当撤销或予以纠正。
三、农村承包合同兑现制度
1、县、乡农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把组织好农村承包合同的兑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合同兑现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任务到人、利责挂钩、管理规范、及时兑现。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期限、办法、金额兑现承包合同,不得随意拖延时间、更改办法、减免指标。
3、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完成国家税收和其他承包费用。
4、在承包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力量,使承包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时,民主理财小组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可酌情减免当年的承包费。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缴承包费时,应使用“临汾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专用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白条收缴承包费。收缴的承包费要按规定及时登记有关帐簿,严禁坐收坐支。对确有困难当年难于兑现的承包合同,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作往来欠款处理,但应同时规定偿还期限,防止形成新的不良债权。
四、农村承包项目民主评估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项目时,必须进行民主评估,合理确定经济技术指标,实行公开发包,严格履行签订手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和确立承包经营的形式或方案时,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要坚持尊重多数成员意向的原则,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强行干预。
3、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承包的事项,要通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商定具体承包办法、期限、承包金等重大事项。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承包经营形式、方案、承包办法、期限、承包费等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4、对非成员平均承包的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民主评估小组,对承包期限、承包费、承包方式进行评估,发包非资源性资产时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进行评估。
5、对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估小组为临时性组织的,其成员一般可从党员和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以5-7人为宜,承包者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评估小组成员。
五、农村承包项目公开竞争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非成员平均承包的经营项目必须实行公开竞争。主要包括机动地的发包、“四荒”的拍卖和发包、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发包、村组集体企业的发包等。
2、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非成员平均承包的项目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部分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人或承包单位,提倡在发包时采用竞价承包的办法。
3、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非成员平均承包项目时,要提前15日发布发包公告,公告中要提供发包项目的基本情况,如经济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4、发包活动应在公告中告示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承包者。
5、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应积极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工作,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索取其他好处。
6、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准滥有行政权力,限定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和个人。
六、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制度
1、农村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协议形式,由承包方和发包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必须加盖公章。农村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要上报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审核批准。
2、农村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准因当事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合并或分立,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及时通过对方当事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确认,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承包方与发包方(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协商同意,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合法权益的;(2)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3)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承包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承包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5)承包方丧失承包能力,无法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的;(6)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继续承包的;(7)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占用的。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5、单方面变更或解决合同,是违约行为,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给予补偿。
6、数量较大、涉及面广的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7、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各执一份。
七、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1、县、乡、村要及时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处理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行政在先、司法参与为后的原则(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除外);坚持纠纷先恢复生产,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同时应当划甭以下界限: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合法解除合同与非法解除合同;经营不善与掠夺经营;主观过错违约与客观原因导致违区;缺乏经验发包与仗权垄断发包;多数人合理要不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依法监督管理与不合理行政干预等界限。
3、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区、乡人民政府农经监督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认定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利益的;(3)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制度的;(4)采取欺诈、胁迫、仗权垄断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签订的;(5)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4、由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费:(1)未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服务的;(2)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3)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仗权撕毁合同的;(4)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费:(1)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擅自改变承包耕地农业用途的;(2)对承包的生产资料进行掠夺性、破坏性经营或者将承包耕地弃耕撂荒的;(3)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丢失的;(4)没有法定理由,拒不缴纳和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费和劳务的;(5)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5、当事人发生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调解,调解不成时,乡镇农村经济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区级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仲裁。当事人对复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接到复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制度
为依法解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1、承包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首先由村合同纠纷调解小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申请乡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对乡镇仲裁不服的,申请区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进行复议仲裁。
2、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时限为:
当事人对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解不服的,可在接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乡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乡镇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上一级仲裁机构进行复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农村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1、县、乡农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承包合同文本、农村承包合同鉴证和纠纷处理案卷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要做好以农村承包合同文本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县、乡、村三级对承包合同档案要实行专柜、专人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由现任会计统一保管。
2、要认真做好农村承包合同装订立卷工作。以乡为单位农村承包合同文本要实行相同类型格式上的统一,以合同内容性质不同分类装订立卷。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从便于管理、查阅出发,进行分类归档。
3、要严格执行保存期限审核制度。对承包合同档案的保存期,必须经过领导审核确定。村级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要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确定,报经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审批。一般情况下,农村承包合同文本和鉴证资料到期并兑现一年后可以登记销毁;合同纠纷处理档案,在纠纷处理结束两年后可以登记销毁;重要合同文本和纠纷处理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4、查阅农村承包合同档案应当经过单位领导人的审批,并实行登记制度。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阅后要及时归档。农村承包合同档案一般不予出借,确需出借的,必须办理出借手续,要确保出借档案按时归还。
5、以加快建立农村承包合同信息库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
十、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1、县、乡农经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积极鼓励、指导和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2、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采用下指标、强制推行的办法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也不能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土地。在土地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能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商承包,不能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能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不能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土地再进行转包或发包。
4、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有偿的,流转收益的所有权归农民,土地流转的转包费和租金等的具体数量,应由农户和受让方或承包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截留和扣缴。
5、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下签订,签订后要报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依法鉴证。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鉴证部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方、承转方各执一份。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部落实到户。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由农经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实地块面积,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
2、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出现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换发、补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应当报请原批准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4、 变更登记、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应当在该证书上注明“变更”、“补发”、“换发”字样。变更、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5、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补发、换发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为准。
十二、农村承包合同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的指导下,做好承包合同的公开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包事项,都必须事先将其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向群众予以公布。
3、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经营项目发包过程的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合同管理小组、民主评估小组的人员组成,承包经营的项目、形式、方案、承包的办法、期限、承包费、具体的发包过程等。
4、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的各业承包合同,要按承包项目或承包面积、期限、承包费、兑现形式等内容向群众公开。
5、每年的年终要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将承包合同的兑现情况、长欠款的处理意见按具体的承包项目和承包人的情况向群众做专项公布。
6、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情况要按照转让方和承转方及流转面积向群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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