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马坊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3-18 09:17:33来源:作者:刘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知用于本镇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水面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承包合同的管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
第三条 订立农村集体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方式。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主只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第五条 镇农经站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两只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订立。
(三)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承合同纠纷。
(五)开展承包合同的咨询服务。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报镇农经站审查、鉴证、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并鉴证后,即具有法律效益,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第七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住址。
(二)承包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金额。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后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出卖、出租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承包范围内挖土、烧砖、挖沙、采石、开矿、建房与承包经营项目无关的设施;
(四)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九条 承包程序:
(一)召开三分之二以上村名代表大会或广播大会宣布承包事项成立领导小组。
(二)向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请求报告批准后在农经站备案方可具体实施承包。
(三)起草合同,制定承包办法必须经领导小组和两议会上通过。
(四)公示、公开张贴承包办法,在公开投标七日前进行公示。
(五)承包主报名登记,确定公开投标日期。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投标承包。
(七)承包金额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存入各村存款帐户。
(八)双方签订履行合同手续,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
(九)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条 农经站办理鉴证业务具备以下有关手续。
(一)请示报告(复印件);
(二)书面合同一式三份;
(三)双方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四)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名复印件。
(五)政府意见、领导签字、下乡干部签字。
(六)村无纠纷证明。
(七)承包地段有效复印件。
(八)公示内容复印件。
(九)投标标书手续复印件。
(十)图纸。
第十一条 在实施承包过程中必须下乡干部,农经站全程进行监督,确保公正合法,合同有效。做到规范化管理,四至界线明确,条款符合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包用途的事,必须在农经站办理备案,提交批准有关手续费的复印件,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村干部私自承包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面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
(五)发包项目擅自变更用途。
承包合同的无效由农村经济管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四条 未经召开,干部私自承包他人的,造成群众上访,情节严重的对村责任人就地免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支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