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08]1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通过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开展民主理财以及加强管理信息化等方式,加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的经营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些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前没有履行法定的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没有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有些经济合同内容条款不全面,标的数量、质量不真实,不准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济合同疏于管理,致使合同履约率低,不良债权增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的提高,也影响了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化解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全面清理和规范,切实达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集体资产经营效益,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二、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法律政策依据
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要严格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若干意见》。
(三)《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四)《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五)《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京发〔2003〕13号)。
(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68号)。
(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264号)。
三、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范围
本次需进行清理和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2007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公司、农工商公司)或者村民委员会,与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订立的履约未到期的,除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和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外的所有经济合同。具体包括:
(一)集体农用地、林地租赁经营合同。
(二)集体山场、滩涂、水面租赁经营合同。
(三)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四)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五)集体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六)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七)其他经济合同。
这次进行清理和规范的重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合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上述合同是否需要进行清理,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四、清理和规范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的底数。对各类经济合同的数量、订立的日期和有效期限、租赁(承包、建设)方的经济性质进行登记。
(二)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要对经济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形式技术的合规性、租赁(承包、建设)方资质的有效性、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价款或者报酬的合理性、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的明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查。
(三)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要对合同当事人是否及时、恰当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租金等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认真进行检查。
(四)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形式技术不规范、经济合同条款不完整、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不准确的合同,要在与承租(包)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对价款或者报酬不合理的合同,要在与承租(包)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价款或者报酬。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合同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级组织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已经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要通过协商,采取完善合同内容、提高租金等办法稳定合同关系,协商不成的,是否提起法律诉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五)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对经过清理发现的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终止。对承租(包)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终止合同关系。
(六)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台账。对经过清理并规范的集体经济合同,按照类别、签订日期和承租(包)方经济性质、价款或者报酬收取日期等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将合同主要条款输入计算机,建立经济合同登记台账。
(七)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法》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本市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各乡镇和村要明确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五、清理和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工作步骤
集体经济合同的清理和规范,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法律和政策性强,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整个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5月份为准备工作阶段。
在这一阶段,各区县、乡镇和村要层层建立集体经济合同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组织,抽调相关人员组建队伍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搞好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开展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奠定思想、组织基础。
(二)6—10月份为实施清理工作阶段。
此阶段分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是村级自查自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专人,对本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上报乡镇主管部门。
二是乡镇审核认定。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农经、纪检、司法所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对村级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对村级初步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帮助村级组织制定规范经济合同的方案。
三是协商与民主决策。村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方案经过乡镇审核以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与承租(包)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商以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该方案进行认真讨论决策。
四是修订或者处置经济合同。对形式技术不规范的经济合同进行规范,对内容不完善、不明确的经济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对需要终止或者履行法律诉讼程序的经济合同进行处置。
五是向群众公示。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11—12月份为后续完善工作阶段。
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结束以后,要以村为单位建立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台账,以乡镇为单位建立集体经济合同信息库。区县要对基层清理的规范集体经济合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本区县清理和规范情况认真总结,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清理和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的领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根据本区县实际,认真制定清理和规范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要成立由主管区县长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工作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涉及法律、政策性的问题,要共同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在开展集体经济合同清理和规范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既要解决集体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也要讲究策略和方法,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既要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也要依法保护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在清理和规范农村经济合同工作中,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对基层清理和规范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取得成效。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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