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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4-26 09:45:31来源:作者:刘毅

  皖农合函〔2013〕199号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精神,培育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3年评选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将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可在安徽农业信息网下载),2010年以来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同等条件下,建立党组织、开展信用合作、直供直销、产业联合社,以及积极参加农业部和省农委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荐。
  二、申报数量
  根据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结合产业特点、合作社类型及区域平衡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申报数高于评选数20%的比例,全省申报1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各市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名额分配的限额,超报不予受理。以前年度评选的省级示范社不再申报。
  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农委按照省级示范社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认真研究,择优推荐,向市农委申报,经市农委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农委。省农委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评审,经省农委审核,并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公示,报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评选结果。
  四、申报材料
  (一)2013年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1,申报示范社的概况按照统一格式撰写)及2013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附件3);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三)2012年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成员签名记录复印件;
  (四)2012年盈余分配方案复印件;
  (五)201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六)2012年监事会内部审计报告或委托审计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成员帐户(2-3人)复印件;
  (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证书、省部级名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及生产过程记录复印件等;
  (十一)生产鲜活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或在城市社区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有关证件复印件;
  (十二)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上级党委批准成立党组织复印件;
  (十四)市级示范社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其余3份分别由省、市、县农委审查审定后留存。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农委要严格按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和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杜绝弄虚作假。合作社对其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市、县农委对推荐申报和审查结果负责。
  (二)畜牧、水产局单设的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农委牵头协调组织示范社推荐申报工作。
  (三)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县(市、区)农委按照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对2012年度省级示范社认真组织自查,市农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自查和抽查情况于4月30日前报省农委复查,对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合作社,取消其上年度省级示范社资格。
  (四)2013年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2013年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和《2013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由市农委统一汇总),于4月10日前报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文字版和电子版一并上报),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本通知及2013年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2013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可从安徽农业信息网下载。
  联系人:宋秀兰,电话:0551-62666823,13739225628,邮箱:xlsahne@163.com。
  附件:1.2013年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2.2013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3.2013年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基本情况表(附件下载)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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