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关于全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3-09-02 00:09:48来源:作者:柯静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更好地促进示范社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社的示范引路作用,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09-2012年度全省三级示范社规范化建设大检查的通知》(晋农经局发[2013]7号)要求,以及《2013年全市农经工作计划》的总体安排,4月中旬至5月中旬,山西省晋中市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县(区、市)农经办对所属省、市、县三级示范社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期间,细化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检查验收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并发文专门进行了部署,县乡农经部门积极配合,迅速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5月8日至20日,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调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集中审阅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市示范社进行逐一核查。通过核查,总体感觉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运行良好,在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但在制度建设、外部发展环境、示范社认定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与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基本情况
我市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起步较早,早在2008年,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综合合作社制度建设、设施水平、管理运行、市场开拓、经济效益等因素,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调领导组就择优命名了10个“标兵”和90个“AAA”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随着山西省启动“358”示范社建设行动,我市的示范社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每年按照各级示范社建设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农民合作社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示范效果。截至2012年,我市已累计培育县级示范社955家、市级示范社310家、省级示范社108家。这些合作社示范社不断完善经营机制,加快发展,在合作社产业发展能力、品牌创建能力、经营机制创新等方面展示了示范和带动作用。
(一)产业带动能力增强。示范合作社通过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带动了“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一乡一业”建设,有效推动了优势产业发展。祁县源泉精品蔬菜合作社,采取建市场,外引客户,内扩规模的策略,不仅使本村蔬菜规模扩大5倍,而且带动了临近太谷、清徐县10多个村蔬菜产业的发展,高峰期间每天有数百吨蔬菜由此销往外地市场。平遥县晋伟中药材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通过股份合作、产销对接、资金互助等方式组织社员从事种植、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生产经营,社员2750户,覆盖平遥、沁县、沁源、绛县、襄汾、榆社、左权、孝义、交城等9个县(市),发展中药材种植基地2万余亩。合作社统一为社员无偿提供种子、种苗及技术、培训服务,并实行保底价收购。同时,积极开展药材加工、社超对接,物流配送及资金互助服务,提高了中药材产业的经营水平,促进了平遥县中药材的产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把平遥建成了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优质中药材基地。
(二)品牌创建能力增强。示范合作社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大力推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着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加快产品品牌创建步伐。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34个示范社注册了商标。其中榆次区就有6家合作社申请注册了商标,初步形成了榆次特色的农副产品品牌群。榆次区老树天下谷合作社“老树牌”红枣、小杂粮产品销售到16省48市等80个大小型超市;晋中兴阳蔬菜专业合作社“晋一鲜”无公害品牌蔬菜已获得了榆次和周边地区很高的市场认可。左权县通过农民合作社注册了“亲疙蛋”、“辽州将军”、“白里黄”、“王老五”等商标,通过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提高商品率。进一步奠定了自己的品牌地位,增加了收益。
(三)经营机制不断创新。一是拉长产业链,加快发展加工业。如榆次区锦宏奶牛合作社、富有奶牛养殖合作社原先一直以为奶牛企业提供鲜奶为主,2011年投资开设了鲜奶吧,合作社的鲜奶通过奶吧全部销售。鲜奶价格由原来单一卖给乳企的每吨3000元左右达到现在每吨8000元,每吨增加产值近5000元,大大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二是做大价值链,加快开发产业多功能性。如太谷县三圣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将单一的林果与以休闲娱乐、水果采摘、餐饮住宿、农耕体验、远足健身等为元素的农家乐乡村旅游有机结合,进一步丰富了合作社经营内容,拓宽了合作社致富渠道。三是引入现代经营制度。大胆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职业经理人制度,努力在合作社内部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代经营制度,实现公平的产权制度和高效的经营制度的统一。如介休市仙台农业发展园区专业合作社采取“合作社统一投入,社员承包耕作,基础保底,产量分成”的生产方式运作,充分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增收加了社员的收入。
二、存在问题
(一)合作社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财务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市示范社虽然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开展财务核算工作。但在票据使用、资金监管、特别是成员账户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检查中,只看到平遥晋伟中药材和左权龙鑫种植专业合作社设有成员帐户,但内容不全面,只记载了成员出资额,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财产未量化、与成员的交易量也没有体现出来。
二是章程千篇一律。很多合作社章程只是照抄照搬了登记机关提供的示范章程的内容,没有体现出“量体裁衣”的原则。同时,章程在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流于形式的多,易操作的实质性规定少。如某县所有的合作社章程除了合作社名称不一样外,其它内容千篇一律。
三是民主管理形同虚设。虽然我市示范社普遍建立了以“三会”(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架构,但实际运行情况并不理想。检查中,提供的会议记录大部分为注册登记或变更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的记录,有的合作社从成立至今没有召开一次社员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基本不开展任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社员参与管理、加强合作的积极性。
四是档案管理比较弱化。档案管理作为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绝大多数合作社在档案管理上没有抓落实。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合作社财务、合同档案处于凌乱无序状态。如灵石县绝大部分合作社除了注册登记证书外,没有任何档案资料。
(二)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有待优化
一是工商登记制度执行不严格。虽然法律法规对合作社成员登记有明确规定,但工商部门往往因为合作社成员众多、工作量大而将程序简化,只登记了部分成员,造成大量成员未在合作社工商登记中体现。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示范社社员规模1.3万个,其中“隐名成员”占30%以上。“隐名成员”为合作社经营和成员权益保障带来隐患。
二是税务登记类型混乱。目前各地合作社税务登记证上标注的登记类型五花八门,有其它内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其它联营企业、其它有限责任公司、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多种类型,比较混乱,亟须统一。税务登记类型得不到明确,合作社报税、纳税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管理,例如每月报税时都须按一般企业报表格式编制报表。
三是资金信贷渠道不畅。农民合作社由于法人治理机构存在缺陷,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和有效的担保机制,以及资本积累困乏等原因,无法进行规范的信用评估和评级授信,很难获得金融支持。如昔阳县金广来农牧专业合作社因资金短缺,今年30个大棚只有10个投入生产,一年经济损失上百余万元。合作社在扩大经营规模、谋求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缺乏流动资金,导致合作社很难培植主导产业和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后劲不足。
四是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有限。目前全市累计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示范社173个,仅占示范社总数的29%,仍有70%的示范合作社未获得过任何专项扶持资金。
(三)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有待完善
一是认定标准与实际脱节。如省级示范社规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但现实中,真正象锦宏奶牛养殖合作社由生产者自办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条的合作社寥寥无几。大部分“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的合作社均为企业牵头领办,合作社只是企业的生产车间,社员和企业只是简单的买断关系。
二是认定程序简单。省358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要按示范社建设标准自主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和程序。但检查中了解到,大部分县没有出台具体的评定办法,示范社在认定过程中只要求提供简单的注册登记证书和简介,甚至只上报个合作社名称,就命名授牌。
三是监督管理滞后。农民合作社虽然归农经部门业务指导与管理,但由于农经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惠及、诉求反映以及运行监督等缺乏管理机制,使得示范社确定后,在信息采集与管理、经营业绩的跟踪与监测等工作难以开展。如市级在对省、市示范社检查验收中,要求以县(区、市)统一提供示范社简介、营业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材料,但只有63%的合作社按要求提供了有关资料。
三、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引导农民结合自身实际来规范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内部运行制度,提升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真正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构建产业、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机制优势。
(二)加大法律政策落实力度,优化外部环境。一是工商部门要按照《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合作社注册登记提供优质服务;二是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一号文件提出的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规范税务登记类型。三是积极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着力破解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四是各级政府财政应将合作社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逐年增加,保持财政扶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完善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一是客观制定示范社认定标准。要结合实际客观确定示范社认定标准,探索“先建设后认定”的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二是严格示范社认定程序。各县(区、市)对示范社的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要对照认定标准客观评价合作社的运行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或上报。三是加强对示范社的监管。研究制定示范社的退出机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监测不合格的示范社及时淘汰摘牌,保证示范社整体发展的高水平、高标准,进一步提升示范社的示范带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