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农民合作社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
时间:2013-09-02 00:10:19来源:作者:易欣
各市(州)农委(农经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局)、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2013年农民合作社省级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营管理规范。合作社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章程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产权明晰,运行良好。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健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登记录入。
(二)服务能力较强。入社成员40人以上,引领和带动作用明显。服务设施设备齐全,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三)财务管理合规。配备专职(兼职)财务人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会计核算。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记录完整,成员个人账户明晰,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定期向工商、农业(农经)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接受农经部门审计服务。
(四)经营效益明显。合作社经营产业前景好,主导产业年营业额增长20%以上。成员近两年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合作社有公共积累。
(五)信誉较高。诚信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今年省里扶持延边州10个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农场申报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各县市申报专业农场的标准和数量由延边州统筹安排,自行确定,由州农委和州财政局联合行文,统一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已获得国家和省农民合作社项目扶持的不得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金额。每个合作社申请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12万元,申请资金符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设内容,用途清晰明确。
(二)申报数量。省里根据各地农民合作社发展总体情况及工作情况确定各市(州)、县(市)的申报数量(详见附件1)。上报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分配指标,上报顺序按申报条件择优依次排序。
(三)申报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的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包括农业、牧业、渔业、林业等各类合作社。申报的合作社要认真填写《2013年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要装订整齐,一式5份,合作社留存1份,其余4份报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经乡镇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在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经)局和财政局各2份。
(四)审核报送。农业(农经)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经)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农委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城区的申报程序与县(市)相同,经市(州)农委(农经局)、财政局审核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7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各地审核上报基础上,省农委、省财政厅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量化打分,核定扶持额度。
三、扶持内容
粮食主产区重点向从事的粮食种植、畜牧业养殖、农业机械化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倾斜;东部重点向林果业、特产业为主的合作社倾斜;西部重点向杂粮杂豆种植、畜牧业养殖为主的合作社倾斜;环城郊区重点向蔬菜种植、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倾斜。
(一)对成员进行政策法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
(二)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原产地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认证,注册商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三)购置农业机械设施设备、农产品加工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储藏保鲜、运输及质量检测等相关设备仪器。
(四)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建设营销网络等经营服务活动。
(五)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支持:一是有自己的生产标准或按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二是有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荣获吉林省名牌或中国名牌;三是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扶持;四是农村党员、妇女、大学毕业生、残疾人领办创办;五是承担高光效农业等国家和省级涉农科技示范项目;六是其它方面比较突出的合作社。
四、几点要求
为确保项目申报工作及时完成,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项目申报工作领导,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各县(市、区)在申报前,要组织人员对合作社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在乡镇显要地方进行公示。并按照要求在2013年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上签字,谁检查、谁负责。
(二)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组织、审核、申报工作,上报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数据以吉林省农民合作社基础信息管理系统2013年6月30日之前录入的数据为准。严格执行申报通知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发现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将追究所在市(州)和县(市、区)的责任,并取消合作社参评资格。项目资金到位后,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将省级扶持资金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接受成员监督。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合作社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用于教育培训的扶持资金不得超过申请资金的5%。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只能作为合作社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使用,且合作社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级扶持资金的20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及其它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对不按照建设内容实施、完不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省财政厅收回扶持资金,并缩减下年申报数量。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县(市、区)全省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按申报权限,于2013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省农委联系人:包修国
联系电话:0431-88915735
省财政厅联系人:徐子皇
联系电话:0431-88550911
附件1. 2013年农民合作社扶持名额分配表(附件下载)
2.2013年省级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