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发展速度较快、组建方式多元、分布区域广泛等特点。全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目和规模与日俱增,共登记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80户,出资总额16945万元,成员总数为1952人。其中涉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户,农产品销售3户,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13户,种植业21户,养殖业135户,其他7户。出资总额100-500万元55户,500-1000万元4户。农牧民成员1937个,非农牧民成员11个,企业单位成员1个,事业单位成员1个,社会团体成员2个。成员50-100人的有5户,100-500人的有1户。合作社以畜牧养殖业为主,农业和特种产业为辅。合作社法人和成员中,持有经纪人证书的占12%。这些专业合作社,在现代农牧业经营体制创新、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规模偏小,经营层次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运作不够规范,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融资矛盾突出,技术支撑不足;政策不配套,扶持不到位等。
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困难,应开拓工作思路,积极扶持引导,逐步规范,健康有效地发展壮大。
一、强化宣传,推动发展组建和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和需求,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应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引导工作,做到参与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包办。
一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电视及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更多的农牧民转变思想观念,创办和加入合作社。通过宣传,让广大农牧民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能够依据法律兴办和管理专业合作社。
二要尽快制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结合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托主导产业,及时研究明确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及发展思路,对全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分类指导。
三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相关部门要抓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合作社负责人和种养大户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社的一般运作原理和管理方法,熟悉现代农牧业、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新知识。
二、典型示范,引导发展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要特别注重典型示范,有关部门要联手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建设,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
一要抓好示范社建设。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选树典型,从“过渡模式”发展到“目标模式”。
二要强化对示范社的扶持。切实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规范发展。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和制定规范标准,设立一定规模的奖励资金,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评比活动,对示范性合作社进行奖励。
三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合作社发展比较好的地方,要引导其做强做大;对合作社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地方,要引导其规范发展;对合作社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则要引导其加快组建。
三、健全机制,规范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规范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坚持以农牧民为主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工作。
一要健全组织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试点和推广,依法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二要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要在坚持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合作社与农牧户的利益分配关系,可以通过“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等形式,做好利益的直接分配
三要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合作社与农牧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社务公开、财务公开,做到制度上墙,落实到位。
四、优化整合,提升发展针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多、小、散”的突出问题,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激励,发展壮大。
一要鼓励合作社兼并整合。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合作社分区域、分产业特别是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的兼并整合,扩大合作社规模,延长产业链,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要鼓励农牧业龙头企业领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户”的形式,建立一个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联合体,有利于发展壮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可以通过合作社,规范和约束农牧户的行为,获得更加稳定的原料来源,降低交易成本;农牧民合作社可以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和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企业发展和合作社升级的双赢。
三要强化品牌建设。品牌建设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合作社的发展要从强化品牌意识入手,提高产品内在质量、外在包装,走个性化的品牌发展之路。
五、政策扶持,保障发展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抓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出台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积极安排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组织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信息化服务,用于新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用于品牌培育和对示范性合作社的奖励。
二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用税收申报体系,允许合作社申领农畜产品收购和销售专用发票,分别用于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畜产品及向市场销售农畜产品。要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从事农畜产品销售、提供技术培训所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兴办的农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
三要提供信贷支持。研究完善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政策,拓宽筹资渠道。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牧业信贷的重点,解决其生产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要创新金融产品担保方式,放宽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允许合作社以一些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物权,房屋、农牧业生产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贷款抵押。
四要做好人才保障。切实加强对合作社领头人的培训培养。从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经营管理人员和合作社骨干进行重点培训。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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