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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民合作社组建扶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10-29 00:22:36来源:作者:张海

   石府办字〔2013〕3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促使农民合作社建设成为制度健全、功能增强、领域拓宽、效益提高的新型经济实体,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农民合作社组建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全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
  二、扶持标准及原则
  每个农民合作社只享受一次开办补助经费的扶持,每社5000元。之前已享受过开办补助经费扶持的农民合作社,不得再行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运行一个季度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刊刻了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3.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
  4.拥有固定的较为规范的办公经营场所,悬挂了农民合作社标牌,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5.添置了必要的办公、培训、经营设备或设施。
  6.制定了章程,并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运作规范,并达到以下标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了“三会十项制度”,即: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以及《成员管理制度》、《民主议事规则》、《生产销售制度》、《对外投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秘工作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社务公开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并且“三会”参与人员均在各会议记录簿上亲笔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1.岗位设置规范。会计、出纳、财务主管分设。
  2.人员配置规范。聘用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与农民合作社相关人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财务人员。
  3.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报账有审批,记账较及时。会计报表编报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4.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建立了独立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等记载事项及时准确,成员查阅方便。
  5.盈余分配合理。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6.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实时报告,适时公开监督结果,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并达到以下标准:
  1.成员数量在30户以上,并且有一定的现金入股,一般成员认购股金5000元以上,核心成员认购股金10000元以上,但单个成员出资不超过成员出资总额的20%。
  2.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3.季销售收入在25万元以上,或季服务收入在10万元以上,或季销售、服务总收入在25万元以上。
  4.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校、社、企)对接”的比率达到30%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并达到以下标准:
  1.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超过50%,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4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50%。
  3.统一组织免费技术培训辅导,每季技术培训次数在一次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户数在50户以上。
  (六)社会声誉较好,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事件。
  四、申报评定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开办补助经费扶持的评定工作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石府办发〔2013〕2号)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评定:
  1.申报时间为每年国庆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一周内结束。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统一申报,由乡镇农经机构具体组织和抓好落实。
  2.农民合作社进行自评,符合申报条件后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书。申报书包括申报条件的各项指标,在提供具体数据的基础上加以文字表述,做到简洁明了。
  3.乡镇对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相关农民合作社的申报书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评意见上报领导小组。
  5.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初评意见进行复核、认定。
  6.领导小组办公室张榜公示名单,无异议后,核拨扶持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申报扶持开办补助经费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可扶持开办补助经费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扶持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终身不得申报。
  (二)对在申报、评定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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