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三农专题 -> 农村合作社 -> 经营管理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10-29 00:22:28来源:作者:方同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注册登记工作,促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联社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依法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二、联社应当依据《合作社法》、《条例》以及《办法》,向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联社法人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
  三、联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其成员负有指导、服务和协调的责任,即帮助成员开展经营活动,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四、设立联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具体办法参照《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
  五、设立联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且为从事同类(关联性、互补性)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相同服务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成员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
  (二)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登记规范
  (一)名称核准
  联社的名称应当标明“专业合作联社”或者“专业合作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两个以上省辖市(州)的联社名称中可以使用“湖南省”字样;跨两个以上市(州)辖县(市、区)的联社名称中可以使用“××市(州)”字样。
  (二)登记管辖
  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联社由住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管。
  (三)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联社,应当由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和住所。
  (7)联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在其主要成员的住所设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也可以在成员以外设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联社以其成员住所为主要办事机构的,无需申请人提交住所的权属证明,只需提交其成员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8)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联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联社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
  (11)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并带原件。
  2.联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四)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联合社的变更、注销、备案及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依照《合作社法》、《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七、备案管理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联社,应当自取得联社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与登记机关同级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联社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经营备案(继续经营),提供的材料为:联社法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所、成员姓名、身份证号。
  联社登记、变更、备案等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提供人负责;股权等纠纷争取协商和民事途径解决。
  八、本意见未尽事宜,依据《合作社法》、《合作社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