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3-11-18 00:26:05来源:作者:柯静
汝政办【201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三化”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办〔2005〕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办〔2012〕58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平政〔200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上级有关精神,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和支持农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业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农民参加合作社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的优势,通过互助合作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发展农业生产。
二是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是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每个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是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是坚持引导和扶持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项目建设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信贷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六是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的原则。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收益分配、财务会计等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
二、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目标任务
目前,我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共266家,其中:种植业150家,畜禽养殖业36家,农机服务业40家,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业20家,林果业20家。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家,平顶山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0家。通过引导、扶持,力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每年递增20%以上,农民入社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450家,35%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入社农民成员收入提高30%以上;新培育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20家,市(县)示范社110家。争取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2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二)工作重点
一是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合作社。围绕实施国家和省粮食产能提升计划,突出发展一批规模较大的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畜牧业、农机、蔬菜、苗木花卉、特色种植、林果等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突出发展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托三源牧业、九兴牧业等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跨区域的养殖专业合作社,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是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组织,拉伸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四是积极推进蔬菜、苗木花卉、林果、特色种植等合作社。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布局,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林地流转,引导合作组织联合,提高规模化经营程度。
三、加大扶持力度,搞好各项服务
(一)认真搞好规划。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制定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发展特点,指导乡镇制定的发展规划符合行业总体规划,保证每个主导产业都有一批专业合作社做支撑、搞服务。
(二)加大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管理人员的辅导培训,指导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积累发展机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推广普及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搞好示范引导。要紧紧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通过实施标准化生产,拓展产业化经营领域,提宽社会化服务功能,创立产品和服务品牌,提高示范社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示范典型。逐步建成部、省、市、县(区)四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四)推进农企对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贸市场等实现“市场直采、产地直供”,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五)搭建信息平台。采取政府资助与合作社、社会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农信通”等现有载体,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涉农部门要及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规政策、农经统计、市场需求、技术咨询、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定期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成员发送信息,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多样化、时效性的信息服务。
(六)加强规范化指导。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运行的规范化指导,重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登记辅导、民主管理、财会制度及利益分配入手,保障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引导合作社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机制,增强发展活力,促进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使之成为产权清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有效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四、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积极主动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证工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对合作社法人和财会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深入农民合作社为农民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推行无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无偿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项目,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生产标准规范,实施标准化生产;搭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开展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创建品牌,申请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质量认证;合作开发和推广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扩大销售渠道,做好统一销售工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强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信贷资金,及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
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六)加大项目支持。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农机、商务等部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市涉农项目实施主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
(七)给予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优惠。各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主动办理优惠手续。
(八)加强人才支撑。鼓励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允许按其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相应报酬。鼓励大学生村官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工作。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受理社会保险等服务,经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设置办公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评。切实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作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依据部门优势和行业特点,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等工作。
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会同职能部门制定详实的考核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培训,监督部门依法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
市委农办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扶持和奖励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项目的立项,指导乡镇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整合力度,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和项目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审批、办理用地优惠;
市财政局会同职能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和奖励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商标注册,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管理监管,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检查力度,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市农业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定、财务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等;会同工商部门加大对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企对接”;做好土地的依法流转、实用技术培训等;指导乡镇结合农业总体规划,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为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
市林业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林权登记和发放,指导乡镇结合林业总体规划,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为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
市农机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农业机械生产和服务,指导乡镇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发展规划,为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
市畜牧局负责指导指导乡镇结合畜牧业总体规划,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农产品质量监管和定期防疫,为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超市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考察,推动农民合作社与超市实现“农超对接”;
市金融办负责金融部门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升级,与金融部门对接,达到金融部门贷款的有关要求;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等;
市水利局负责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的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计划,做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职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代管、受理社会保险等服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办理优惠;
市电业公司负责在全市电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用电支持,主动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优惠措施;
市保险公司负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各类保险,提高农民保险覆盖面。
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主动解决合作社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协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