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威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为推动合作社由起步阶段向成长发展阶段顺利转型,笔者采用会议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文献查阅等方式,对威海市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深入分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
取得的成效
自2007年7月《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威海市合作社从无到有,快速发展。截至2 0 1 1年底,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已达1255家,广泛分布于果蔬粮油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机服务等领域,领办主体包括龙头企业、村“两委”、农村能人、涉农部门、基层供销社等。合作社成员共4.8万户,辐射带动15万余户,带动农民增收3亿多元。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增加了农民收入。合作社通过统一购销和技术指导,不但使农民的农产品顺利进入市场,而且使农民的收入明显增加。据估算,入社农民较未入社农民平均增收10%左右。
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程度,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合作社已经成为威海农产品区域化管理的最有效载体,各社通过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等形式,实现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一些合作社还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积极打造自主品牌和开展系列认证,不仅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而且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
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扩大了规模化经营范围。合作社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组织农户开展专业化生产,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形成了规模化经营,造就了乳山大姜、崂山草莓、泊于无花果、宋村蔬菜等特色种植板块。雨夼草莓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了崂山草莓产业的迅猛扩张,两年间全镇种植面积达到4800多亩。
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了农民生产技术水平。合作社根据自身专业生产的需要,通过统一聘请科技顾问、举办技术讲座、引进优良品种,解决了政府农技推广工作难以应对分散农户技术需求多样化的难题,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注入了活力。通过合作社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
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方面
1.一些干部对合作社的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对合作社的性质认识不清。泛合作主义思想明显存在,不少干部把一些将农民集合起来、一次性买断农民农产品的组织视为合作社,把合作社与股份公司混为一谈。二是对合作社相关信息了解不多。虽然《合作社法》已颁布五周年,但调查数据显示,只有53.5%的被调查干部明确知道我国已有关于合作社的立法。三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机存在偏颇。一些基层政府和涉农部门参与或推动合作社发展,除了有造福一方的考虑,更多的是为完成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等工作目标,村“两委”领办的合作社多是出于这种动因。四是关注数量多于关注质量。不少干部对合作社数量方面的信息了解较多,往往以数量衡量工作成绩,而忽视合作社市场竞争力的培育。
2.龙头企业、购销大户等领办者的动机值得关注。笔者走访时感到,拥有龙头企业老板或购销大户身份的理事长,在言谈中都会流露出对合作社的高昂热情。但他们办社的目的多是希望通过合作社来稳定其原料供应和扩大其“势力范围”,或者套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减免税负是他们最强烈的要求。
3.不少农民对合作社态度淡漠。虽然农民是威海市合作社的主体,但大多数农民对合作社知之不多、兴趣不大、积极性不高,很大程度上给人以“被合作”之感。问卷调查表明,即使是入社的农民成员也有半数搞不清合作社到底是什么组织,非成员这一比例更是达70%多。相当一部分农民参与合作社主要是为解决产品销售难题,“有利则合,无利则退”的投机心理非常普遍。
(二)政府作为方面
1.管理体制不顺畅。在威海市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但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没有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农业部门作为合作社的指导监督者,却因无法掌握合作社的数量、规模等注册情况而导致工作被动;在扶持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熟悉合作社情况的主管部门不能充分参与,影响了对扶持对象的准确选择。
2.指导管理工作有待加强。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管理缺位与越位现象。有关部门在指导农民如何建立合作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合作社建立后如何规范运作缺乏指导,对合作社扶持资金的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少。一些镇(街)政府背离合作社的“民办、民管”原则,指令性地要求村“两委”领办合作社,甚至要求“社账镇管”。
3.扶持工作有待改进。一是扶持力度亟待加大和统一。从合作社专项资金的额度来看,威海市的扶持力度较浙江温岭、山东临沂等地明显偏小。此外,各市区合作社税负不尽相同,部分市区仍按普通企业标准向合作社征税。二是扶持政策的透明度与执行力有待增强。很多合作社对政府的扶持政策不了解。部分市区扶持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存在截留挪用问题。
(三)合作社自身建设方面
威海市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是为享受优惠政策而成立的“翻牌社”或“空壳社”。即使是有运营的合作社,在自身建设上除了面临缺人才、缺资金、贷款难等困境,还存在以下问题:
1.产权不清。基层供销社领办的合作社,“新社”与“老社”没有划分资产;村“两委”领办的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一套班子、三块牌子”的“三合一”组织模式。
2.缺乏民主管理。从“上墙”的制度来看,合作社中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都存在,章程中的成员大会表决等民主程序也应有尽有,但从实际运作来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制度流于形式,“一人一票”形同虚设,“一股独大”现象严重。
3.利益机制不健全。目前,绝大多数农民成员与合作社利益联系不紧密,基本都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尽管章程中都有利益分配规定,但实际上都未得到有效执行。龙头企业、购销大户以合作社的名义,与农户进行一次性“买断”式交易,双方仅仅结成了产业共同体,却远没有成为利益共同体。
对策建议
(一)广泛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合作社发展的氛围
处于起步阶段的合作社事业要走向发展,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1.强化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宣传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及合作社典型事例;编制和印发简明实用、通俗易懂的合作社普及读物;利用党校、职业教育学院、农广校等教育资源,对农口干部、镇村干部、合作社的骨干进行分类培训。
2.发起志愿行动。动员和网罗一批热心合作社事业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组成一支志愿者队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呼吁宣传、出力献策。
3.打造交流平台。引导现有的各级合作社联合会积极开展活动,推动成立同行业合作社的联合会;建立全市合作社网站,加强合作社相关问题的交流,发布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推介合作社产品。
(二)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一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予以统筹、协调和指导。二要尽快出台《威海市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指导意见》,理顺领导体制。三要建立合作社登记备案制度。四要将发展合作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时制定扶持合作社的专项规划,实行目标推进。五要将合作社发展情况列入全市农业农村工作考核内容,对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威海市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财政专项资金可逐年增加,有关部门要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进入发展阶段后,应当减少专项资金支持,逐步引导合作社平等参与各项支农财政资金的竞争。二要切实落实合作社减免税收政策,严肃查处以合作社名义偷税漏税的企业或个人。三要加大信贷支持。通过财政扶持引导,形成企业投资、社会集资等多渠道的合作社贷款担保机制。四要加强人才支持。允许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或到合作社兼职、挂职等形式参与合作社建设。采取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等措施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四)处理好四种关系,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关键。鉴于此,在推进合作社发展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1.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应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但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应当以不干预合作社的制度规范和实际运行为基本前提。不管基于何种产业目标和良好愿望,任何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直接行政介入都是不可取的。政府应做到号召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指导而不包办。
2.村委会与合作社的关系。村委会是合作社发展可以依赖的重要资源,但二者不应是完全重合的组织。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实体,产权要划分明确。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应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不应由村书记或村委主任直接担任。
3.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关系。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在帮助农户销售产品、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及农民增收方面作用巨大,但企业与农户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要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造,既要防止资本操纵,又要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兼顾农民利益和龙头企业积极性。从长远看,应引导农民或合作社成为投资主体或公司股东,逐步形成“合作社办(控制)公司”或“合作社+公司”的形式。
4.专业大户与合作社的关系。专业大户领办合作社,可以使农民与市场产生联动,值得鼓励提倡,但应防止“一股独大”,确保农民的利益。要逐步引导合作社多数成员积极参股,通过稀释股权,使股权结构趋于合理,体现合作制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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