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通知
时间:2013-12-10 00:15:39来源:作者:柯静
鄂农办函【2013】76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经管)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发改委等11个国家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决定建立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分类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分湖北省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和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一)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包括:
1、农业部下文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社。
2、农业部发布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中的农民合作社。
3、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行业五强农民合作社。
4、省农业厅下文认定的第一批、第二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5、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与行业部门联合下文认定的各个行业的十佳、优秀、二十强等农民合作社。
(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市、州党委、政府或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下文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下文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有关要求
(一)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经发〔2009〕10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舆论鼓动、政策拉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作用,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社、依章治社、民主理社、规范固社、产业稳社、品牌立社、机制活社、服务富社、经营强社、科技兴社,大力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三)认真组织认定工作。各级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要认真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工作,培植一批产权结构清晰、治理结构科学、合作内容广泛、分配机制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将是今后中央、省级涉农项目支持的重点。各地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扶持政策,参照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扶持办法,重点支持本地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五)确保各项数据真实。请各市、州组织本辖区农民合作社指导部门核实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并完善表中各项数据及信息,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同时,各市、县合作社指导部门要参考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表格,建立健全市、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由市、州汇总于12月25日前报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
联系人:周远莅
联系电话:027-87876918(传真)
电子邮件:hbsyzzx@126.com
附件: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