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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3-12-10 00:15:32来源:作者:方同

各市、州、县经管(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农民合作社的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内部规范管理,全省农民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已进入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的新阶段。农民合作社已经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成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成为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业强省建设的实际行动。各地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提高我省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验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挥更大作用。
  二、准确把握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求和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服务社员为根本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标,以规范农民合作社产权结构、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利益分配、财务制度为重点内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运行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加快农业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自愿加入或退出农民合作社,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损害农户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农户的财产所有权;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让社员充分享受合作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坚持盈余返还的原则,农民合作社盈余要坚持按交易量(额)返还,分配办法由章程或社员大会决议确定,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着重在产权结构、治理机构、生产经营、利益分配、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省、市、县三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达到1万家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社员工商注册率达到100%,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社员账户建账率达到100%,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率达到100%,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生产计划、技术标准、品牌销售统一率达到100%。
  三、认真落实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产权结构。农民合作社社员可以是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农民身份的社员至少应占社员总数的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员不得超过5%。社员加入农民合作社可以货币入股,也可以厂房、设备、机械等实物和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要素作价入股,单个社员持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20%。农民合作社必须建立社员账户,并将资产量化到社员账户上,农民合作社对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社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其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
  (二)规范治理方式。农民合作社治理要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尊重社员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民合作社《章程》,按照《章程》要求,建立农民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职责,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规范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社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坚持统一生产计划,做到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坚持统一生产资料的采购和供应,落实成本购买原则,降低社员的生产成本;坚持统一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坚持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化率,增强品牌知名度;积极参与“三品一标”认证,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 尊重市场规律,实行以销定产,为社员提供全程化生产服务。
  (四)规范盈余分配。农民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提取比例,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社员的份额。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社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奖补和捐赠资金,不得直接用于社员分配,经合理使用后形成的财产必须依法平均量化到各社员账户。
  (五)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四、切实强化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积极争取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结合中央政策,细化和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办法,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深化创建活动,建立扶持名录。按照农业部、发改委等11个国家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精神,大力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市、县三级联创活动。分级培植一批产权结构清晰、治理方式民主、生产经营科学、分配机制完善、财务管理规范的示范社,做到“省有示范、市有典型、县有样板”。按照“从严把关、有进有退、动态管理”原则,定期认定、编制公布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做好列入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优先与财政扶持项目的对接工作,使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成为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有力抓手。建立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示范社运行监测,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示范社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注重人才培养,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争取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阳光工程培训重要内容,培养一批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合作社辅导员、一批以理事长为主的经营管理人才、一批以会计为主的理财能手、一批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种养能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认定“三品一标”、开展农社对接、开设楚合商城直销店、产品进入楚合商城的,按照项目扶持规定优先给予补助。开展农民合作社担保贷款、信用合作试点,优先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提供金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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