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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时间:2014-11-08 12:29:42来源:作者:刘毅

  一、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成员(代表)大会职责
  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注: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制度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按民主程序成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_名[注:奇数]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任期_年[注:一般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注: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注:理事会会议还可以邀请3至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
  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五)理事长职责
  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按章程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6、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按民主程序成立监事会[注:成员比较少的合作社可只设1名执行监事]
  监事会(执行监事)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在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监事会由_名[注:奇数]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每届任期_年[注:一般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表决制度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四)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四、成员管理制度
  (一)成员入社管理
  1、成员条件和入社程序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符合理事会规定的入社条件,自愿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向本社提出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本社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成员登记表上登记,颁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
  2、成员比例规定。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成员退社、死亡、除名管理
  1、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退社自愿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本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办理退社财务结算。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社规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并分摊资格终止前的债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2、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第(2)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给予相应赔偿。
  3、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
  4、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成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
  (五)成员联系制度
  根据全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或者成员代表)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社情民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五、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签订生产指导性计划协议。本社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生产实际情况,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并与成员签订生产指导性计划协议。
  (二)统一农资供应。本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成员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实行规模采购,降低成员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项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本社按照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指导服务。本社实行管理人员对生产区域、产业产品品种服务管理责任制,统一对成员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本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五)统一申报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本社统一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基地认定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六)统一销售。本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收购质量、价格、数量等要求收购成员产品,做到公平公正。成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约守信,按时、保质、保量交售产品,确保产品能及时包装、销售。
  本社为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成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将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成员、分生产基地,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产品储存和销售。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社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本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注: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3、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4、会计信息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
  (二)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对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进行审批。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财务印章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三)财务审批
  本社按照“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 1000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 1000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 5000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开支,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结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
  (四)财务公开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公示于办公地点;每年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成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五)成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成员个人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记载到成员帐户中,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七、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对象。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财务人员要做好财物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财务核算结束后,向理事会提交盈余分配方案(草案)。
  (三)盈余分配。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2、提取公积金。本社按照盈余 %比例[注: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3、提取公益金。本社按照盈余 %比例[注: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化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4、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的 %[注: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和入社时间,按时间段按比例进行分配。
  (四)亏损弥补。本社当年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五)审批程序。理事会接到合作社财务人员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草案)后,应召开会议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形成最终方案。盈余分配方案须经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最后,由理事会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六)记载登记。按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盈余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个人账户中。
  八、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社活动的章程、管理制度、成员情况、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情况、会议记录、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归档范围。
  (二)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归档资料实行“季度收集整理”和“年度归档立卷”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为季度收集整理期,每年二月份为档案资料归档立卷期。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有关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保证本社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档案的借阅。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因工作需要,本社的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的,本人提出申请,非密级的由理事会成员审批;借阅密级档案的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再外借;本社外的人员借阅档案,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四)档案的销毁。任何个人或部门未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档案到了销毁期,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清理,写出书面销毁报告,经理事会讨论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报告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销毁登记表永久保存。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监事会成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登记表上签字。
  九、培训教育制度
  (一)培训内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合作社生产经营等相关的技术培训,促进成员增收;组织参加市、区农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的各种教育培训。
  (二)培训时间。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成员100%。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成员骨干代表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开展涉及本社生产经营的实用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全年覆盖所有成员。涉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推广、应用的,适时组织开展培训。
  (三)培训方式。采取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会场式技术培训与实地操作指导培训相结合,成员集中技术培训与成员个性化需求指导培训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四)培训要求
  1、培训教育做到“五有”。即有计划、有组织、有签到、有记录、有资料。
  2、理事会负责本社成员培训教育的组织工作,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培训教育计划。
  3、理事会要定期征求成员对培训教育方式、内容等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培训教育质量,提升成员素质,增加成员收入。
  十、议事规则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二)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
  (五)根据全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成员代表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十一、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一)项目投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投资是指与本社生产经营有关项目的内部投资。
  (二)投资项目的立项
  理事会接受投资项目建议后,确定专人组成项目论证,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提出项目是否建设建议。论证小组认为项目可行的,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程序及权限审核和审批。理事会对报送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核并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项目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额度、投资资金筹措、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占用时间、政策优惠条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
  凡超过理事长个人在本社股金额度2倍以上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本社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批准,理事会组织实施。一般投资由监事会审核,理事会审批,组建项目部实施。
  (四)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管理
  1、投资项目资金筹措以实现本社最广泛的成员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为原则,来确定资金筹措渠道和范围。
  2、在国家部分投资,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下,不得动员成员再入股投资和贷款投资。
  3、项目投资优先本社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入股投资。部分成员不愿入股投资的,其它成员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理事长个人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团体成员入股投资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的40%。
  4、项目投资额度在成员入社出资总额30%以内的,合作社经理事会决定,可以直接利用贷款投资。使用政府贴息贷款和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项目投资,理事会审批投资权限额度可提高到成员在合作社入股出资总额的80%。
  5、采用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成员入社总出资额的80%,并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
  (五)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
  监事会负责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结束后,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项目建设资金内部审计。
  (六)建成项目的经营管理
  项目建成验收后,由理事会负责将该项目纳入本社一体化经营管理,属成员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即本制度第七条第3款类型)要单独核算。
  (七)投资项目收益分配
  1、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国家扶持资金、其它捐赠资金、合作社公积金、成员未分配盈余和合作社贷款投资项目的,均属合作社对项目的投资,其投资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成员在合作社按盈余分配制度分配。
  3、由成员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资入股的基础上,又直接投资入股与合作社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收益,按投资股份分配。成员的再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的成员,合作社投资所分得的项目收益记入合作社收入。
  十二、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本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成员在本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成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量)情况;成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社务公开的形式
  1、公开栏公开。在本社办公地点设置社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2、会议和公开信公开。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发放社务公开内容资料,宣读公开内容进行公开。本社定期印发成员公开信公开成员应知内容。
  3、填写发放成员证公开。设计制作集注明成员身份、股金证明、成员个人账卡、社情员意、明白卡等于一体的成员证,适时填写发放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社务公开的时间
  基本社务每季度月底公布,每年定期公开四次。财务公开内容每半年公开一次。填发成员证公开,一般一年一次。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随时公布。
  (四)社务公开的程序
  1、监事会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依照政策法规和成员的要求,提出社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2、理事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不同形式,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公布;
  3、监事会建立社务公开档案备查。
  (五)意见反馈
  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负责收集、听取、接受成员反映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的成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门人员调查、核实、纠正,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成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合作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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