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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供销联合社关于印发《2014年长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1-08 12:30:25来源:作者:易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引领农民合作社均衡发展,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更好地带领全区村民共同致富,充分发挥我区农民合作社在促进“三地一中心”建设中的积极作用,《2014年长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经区财政局、区供销社等部门会商,报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申报。
2014年9月10日
2014年长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
为了规范我区财政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有关事宜,特制定2014年长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
一、扶持目标
通过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建设,帮助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健全合作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提升合作社竞争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带领广大农民增收,在全区范围内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基本要求
1.申报示范社建设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不得位于重点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详见《关于加强重点城市规划控制区管理的意见》(长寿府办发〔2010〕52号);
2.申报示范社建设项目的畜禽养殖农民合作社不得位于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内(详见《重庆市长寿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长寿府办发〔2010〕162号);
3.连续二年获得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民合作社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符合我区“1+5+2”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的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示范社建设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成员数不少于70户, 粮食园区核心区的农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2.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的财务管理,生产型合作社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粮油类合作社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四、扶持内容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产、销售环节的设施设备;成员和管理人员培训;购置农产品检测仪器;注册商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市场营销,建设完善营销网络;制订和实施生产标准与技术规程、引进与推广良种良法;财务电算化和保险费支出等。
五、建设数量、期限及金额
2014年扶持农民合作社4个,期限为1年,资金20万元以内,资金总额80万元。
六、申报流程
(一)申报工作组织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申报。
(二)合作社申报程序
1.首先召开理事会,制定项目申报方案,包括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拟建项目内容、经费概算和自筹经费来源等;
2.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定项目申报方案;
3.申报方案经审定通过后,组织编写申报材料;
4.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申报的材料
1.理事会项目申报专题会议记录复印件;
2.成员大会专题会议的决议复印件;
3.2014年长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实施方案;
4.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成员花名册;
9.2013年资产负债表;
10.2013年收益分配表;
11.其它材料。
七、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项目方案电子件和相关纸质件一式四份,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区农委或区供销社。
联系人:区农委,何学余,40407002;
区供销社,李 平,40408064。
八、组织评审
项目评审由区农委、区供销社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九、资金管理、使用及验收
1、资金管理。自筹资金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申报成功的合作社先将自筹资金划转区农委专户。合作社及时向成员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员监督。
2、资金使用。合作社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供有效发票向区农委报帐,自筹资金部份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在项目验收以前在区农委报帐,财政扶持资金需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报帐。
3、验收。由区农委组织部门、街镇验收。
九、其他要求
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街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连带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该农民合作社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
附件:2014年长寿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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