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4-11-08 12:30:58来源:作者:柯静
锡委农发〔2014〕31号
各市(县)区委农办,江阴市、锡山区农林局,新区地经局:
为更好地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有序、稳步发展,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省农委《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农社〔2014〕1号)等精神,现就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积极发展、依法规范、提升质态、打造品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完善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和运行水平,充分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作用。
(二)总体目标。到2016年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率达到80%以上,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使用率达到60%以上,新增市级“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家以上。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法规依据。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章程制定、股本设置、组织结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和盈余分配等均须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二是坚持分类推进。规范化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员的意愿,根据各合作社的产业性质、规模、人员素质、运行模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在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序的基础上,按照主导产业、种养大户牵头组建及接受项目扶持的合作社优先规范的要求,列出当前或近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对象,先行抓好规范化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对照规定逐一完善,争取尽快完成规范化建设。三是坚持注重实效。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着重在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经营服务、财务管理和分配机制等方面做好完善提高工作,注重提高合作社产销联接和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合作社职能的有效发挥,注重合作社竞争力和带动力的增强。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商登记。合作社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工商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合作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合作社工商登记后应到市(县)区农经部门备案。
(二)规范股本结构。鼓励合作社社员认购股金,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单个社员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本总额的50%以上。
(三)规范章程制度。合作社必须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产业特点的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章程中包括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须集体讨论制定并上墙公布。
(四)规范“三会”运行。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民主管理和决策社务。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对合作社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和决定。相关会议记录必须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建立台账。
(五)规范生产服务。合作社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积极开展统一服务,做到统一采购供应、统一标准生产、统一储运服务、统一产品营销、统一产品认证和统一技术培训。其中,统一销售社员产品不低于社员产品总量的50%。
(六)规范社务公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日常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监督。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社员公布,接受社员监督。公开资料要置于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查阅。
(七)规范权属关系。合作社要与龙头企业等领办主体,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个”分开,实现财务独立核算、管理经营分离、产权关系明晰。加强合作社公积金管理,公积金量化到每个成员名下,合作社拥有支配权,成员拥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八)规范成员账户。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国家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作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重要依据。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合作社,成员个人建账率必须达到100%。
(九)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并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引导农民合作社兼顾管理人员与一般人员利益,对为成员提供的技术、信息、购销、商标许可等服务,经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可以支付一定的报酬。
(十)规范基础台账。加强合作社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符合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合作社成立登记、年度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购销合同及协议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成员盈余分配以及资产量化明细、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等。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推进。各地农经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对于保障农民成员利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实施。要强化典型引导,通过总结宣传农民合作社先进典型,激励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合作社名录建设。按照 “动态管理、有进有退、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申报纳入名录的合作社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运行监测。农民合作社应当将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以及成员个人账户等台账资料,报送县级农经部门备案,作为纳入名录的重要依据。县级农经部门负责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年报中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名录。推进信息化建设。原则上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名录的农民合作社,都要使用财务管理软件,推动财务管理信息化、社务管理数字化。深化“五好”示范创建。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创机制,分级培育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对评定优秀的示范社发文表彰,不合格的示范社摘牌公示、取消称号。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农经部门要大力开展以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合作政策法规辅导培训,切实提高其依法办社、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帮助合作社解决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修订章程、完善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协助工商部门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
(四)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结合合作社名录建立,对本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每年度全面开展一次检查、验收、认定工作。验收情况与认定结果及时上报市委农办农村改革处。对各项制度不健全、运作不正常、产权不明晰、利益分配机制不到位的合作社,一律不得列入每年度政府公布的合作社名录,在申报项目时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