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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拨付2014年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部示范社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14-11-08 12:31:54来源:作者:柯静

   浙财农〔2014〕157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林业局、渔业主管局:
  为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现将2014年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部示范社补助资金拨付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14年度“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支出预算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2014年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由原来的省级财政直接分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改为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和审核。
  二、项目扶持条件和范围。各市、县(市、区)应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项目扶持,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家庭农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
  3.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
  4.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6.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注册登记1年以上;
  2.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有效为成员提供服务,并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
  3.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三)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登记;
  2.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
  3.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
  4.基本符合家庭经营要求,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规范、有效益;
  5.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业优先,特别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优先考虑。
  三、资金扶持环节
  (一)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林、渔)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包括服务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贷款贴息。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
  (三)市场营销服务。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
  (四)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五)农业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支持合作社为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包括成立担保金、互助金和为社员贷款提供利率补贴等。
  四、补助方式及程序。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省财政将补助资金分配至各市、县(市),各市、县(市)财政、农业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依据各地切块资金总量,在本行政区域内及时开展项目申报、筛选、审核。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填报递交《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后,各市、县(市)财政、农业部门会同林业、渔业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经公示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并相应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同时将项目实施方案录入财政项目库。原则上每个家庭农场安排的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安排的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实施主体的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被列为农业部农社对接试点市,分别给予农业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补助资金50万元。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各市组织开展,项目产业仅限于农(渔)业;申报对象须是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即《农业部关于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决定》(农经发〔2012〕5号)中表彰的29家,或《农业部等十二部委办公厅关于发布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的通知》(农办经〔2011〕24号)中列入的634家;项目建设上,重点支持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或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各市请于9月底前将项目安排落实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于12月25日前报送项目总结。
  请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项目完成后,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对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结,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省级相关农口部门和省财政厅。
  附件:2014年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部示范社补助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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