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农牧字〔2014〕242号各县(市)农牧(畜牧兽医、农林)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务水电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银监局,供销合作社,农机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4〕100号)精神,推进示范社创建工作,加强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快合作社规范发展,甘南州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水电局、林业局、国税局、工商局、银监局、供销社、农机局制定了《甘南州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