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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5-05-15 00:29:16来源:作者:易欣

平政发〔201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三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途径,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市“1236”现代农业发展行动计划,突出产业发展,从产、加、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引导扶持农民发展合作社。到2016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量达到2000家以上,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0%以上,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达到100家以上,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达到5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量达到2500家以上,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0%以上,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达到200家以上,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达到100家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示范社创建活动。围绕提升农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按照“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利益分配合理、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强”的标准要求,加强县(区)、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培育,加快提升经营实力和带动能力,对符合标准的按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及时给予评定发证。从市、县(区)级示范社中选择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省级示范社评定。分别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示范社名录,对已认定的示范社进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2016年各级示范社达到60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示范社30家以上、省级示范社70家以上、市级示范社200家以上、县(区)级示范社300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各级示范社达到80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0家以上、省级示范社100以上、市级示范社280家以上、县(区)级示范社380家以上。
(二)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到2016年每县(区)至少要组建1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以各类承包经营权、资产、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建立农民股份合作社,2016年全市农民股份合作社占到合作社总数的5%,到2020年全市农民股份合作社要占到合作社总数的10%。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产、加、销各个环节,尤其要支持农民合作社大力举办实体,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逐步把农民合作社培育成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争取到2016年有30%的合作社从事农产品贮藏、加工,到2020年有50%的合作社从事农产品贮藏、加工。
(三)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带动能力。围绕畜牧、果品、蔬菜、粮食等产业,大力支持合作社走实体化和全产业链化的路子,建立一批种(养)、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合作社或合作联社。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自身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支持种养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企业,提升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和促产业、带农户的能力。引导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超对接、农产品电子商务、连锁分销等现代营销方式,以降低经营成本、扩大销售。扶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校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每县(区)每年帮助指导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至少1个。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供需情况,发布产品生产和服务信息,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水平。到2016年,各县(区)至少扶持建成20个信息基础设备、销售能力和服务方式比较完善的农民合作社。
(四)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和转业退伍军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创办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人社部门要将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人才引进培训体系,有条件的合作社要积极选送人才到大专院校学习培训。凡在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各类农村人才,可按《平凉市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评定职称,贡献突出者可优先纳入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农牧部门要制定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计划,将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民创业培训之中,并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和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要用3年时间,把全市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财务人员和合作社辅导员轮训一遍。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研究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市、县(区)财政每年要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用于国家、省级示范社创建、无公害绿色产品认证、优势品牌培育、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示范的奖励和补贴。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农民合作社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优先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对运行规范、经营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安排财政项目扶持。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按照相关规定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财政和农牧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二)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支持运行规范、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综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农牧、林业、扶贫、农综等部门,要对国家、省、市、县(区)级示范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及减免税备案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要做好国家和省上有关农民合作社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服务,切实落实好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工商登记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准许农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农民合作社,准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成立联合社的,要根据设立登记申请发放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一月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县(区)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社开展联合授信,将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支持农民合作社以成员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定资产等办理抵押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农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服务范围,优先提供担保服务。要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选择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举办农村资金互助社。保险机构要优先为农民合作社办理生产保险,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六)保障用地需求。支持农村土地向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作为农用地管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市、县(区)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修建林木种苗生产和林产品采集、运输、贮存等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七)配套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合作社运输列入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且符合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上“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农业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支持,不断提升农业经营管理与服务能力。市、县(区)要建立由农牧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税务、工商、银监、供销社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和省上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县(区)要成立农民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县(区)农牧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民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社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提升业务指导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工作指导体系。市、县(区)农牧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至少要设立2名辅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同时,要加大辅导员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辅导员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辅导员培训经费,支持辅导员培训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力度,每年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12.5法制宣传日,组织开展2次以上农民合作社政策法律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要推介一批先进,树立一批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为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责任考核。将农民合作社建设目标纳入“县(区)经济工作综合考核”责任目标体系,年终统一考核。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和考核机制,对申报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社,依照省、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按照优胜劣汰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称号。对不符合标准,通过弄虚作假手段申报各级政府财政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农民合作社建设扶持项目,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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