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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6-02 03:16:21来源:作者:方同

浙农经发【2015】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5〕5号)要求,现就我省列入名录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2011年,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农办经〔2011〕24号),其中我省634家(可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农经管理子网查询,网址: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manageindex/)。
  (二)监测标准
  1.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标准;
  2.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要求,在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报告,同时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二、监测工作程序
  示范社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一)示范社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下载网址同上),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经单位盖章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二)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供销社等单位,对所辖区域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经市农业局(农办)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三)省农业厅会同发改、财政、水利、国税、工商、林业、海洋与渔业、银监、供销社等单位,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县(市、区)将以下材料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于2015年7月20日前报送至各市农业局(农办)。
  (一)初步监测意见汇总表,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纸质表格,单位盖章后装订成册。
  各市农业局(农办)将上述材料汇总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需市级盖章)于7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
  四、有关要求
  (一)示范社要如实完整填写提供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要切实负起责任,依照监测标准,对示范社填报的基础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漏项缺项。
  (二)今年开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相衔接,合作社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年度报告。请各地协同指导合作社抓紧在6月30日前在线主动填报(网址同上,名称为“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协同管理系统”)综合信息表。
  (三)农业部农经总站已开发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信息统计系统,并将举办培训班,监测信息统计系统具体事宜待培训后通过农民信箱进行布置。
  联系人:张玉洁,联系电话(传真):0571—86757730,邮寄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浙江省农业厅经管处,邮政编码:310020。
  附件:1.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下载)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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