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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9-10-28 17:27:3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过客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3-31 14:17:05 新宁县商务局用户新政办发〔2009〕5号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三月八日

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 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规定,我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三、家电下乡的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6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热水器6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摩托车、热水器最高限价待定。以上家电下乡产品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四、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确定 (一)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当地前列,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能够开具税务发票的企业;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销售网点的确认 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确定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备案申请表及企业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五、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一)购买程序。购买农户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县域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户口本原件。(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补存折或其他邮政储蓄存折。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初审、县财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粮补存折。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职责 (一)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络要认真履行投标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承诺。销售企业及所属备案网点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将报请上级商务、财政部门取消销售企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二)制定家电下乡工作方案。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要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并报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于规定时间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根据省商务厅的统一部署定期向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四)配合搞好政策宣传。各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积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宣传过程中,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消费的行为发生。 (五)积极组织货源。各销售企业、销售网点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积极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做到商品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价格,如自行提高价格的,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及时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已申报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购买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即销售网点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3)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4)如更换同一型号的产品,补贴不发生变化的,由销售企业直接办理。如更换不同型号产品,则按照1-3的退货方式先行办理产品退货,再按新购买产品方式申请补贴。 (九)规范市场营销。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及时报送信息。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十一)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逐步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 七、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全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县政府成立“新宁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孙洪波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顺华任常务副组长,县财政局、商务局、宣传部、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邮政局、电信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李少先担任,县商务局局长唐爱、县财政局局长王岐全任办公室副主任。 八、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门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同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3、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搞好协调服务。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物价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县工商、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通报处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职责 1、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加强对乡镇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镇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家电补贴,要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5、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保障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宣传部门职责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惠农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家电下乡政策在农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国税部门职责 国税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及时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税务管理,保障发票及时供应。 (五)公安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要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质监部门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协调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保证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 (七)工商部门职责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促进下乡产品的流通。 (八)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发放到农民手中,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九)物价部门职责 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防止随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行为发生。 (十)电信部门职责 电信部门要加强宽带网络的维护,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 (十一)邮政部门职责 邮政部门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十二)电力公司职责 电力公司要加快农网改造进程,为家电下乡提供电力配套服务,向农民介绍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电器使用常识。 主题词:商业 家电下乡△ 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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