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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
时间:2009-10-28 17:27:3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游侠

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2009-4-29 11:04:31 双峰县商务局用户 湘商建设〔2009〕54号 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划管理。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把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合理制定农家店、配送中心规划,鼓励承办企业建设直营店,提高村级农家店覆盖面。支持承办企业按配送中心标准建设配送中心,提高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农资农家店建设数量原则控制在规划数的五分之一以内。 二、做好新增承办企业申报工作。原商务部核准的承办企业,参与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不需再向省里申报。没有承办企业、农家店建设进度比较慢的县市(区),可按(商建发[2009]164号)通知要求的5个条件,申报新增承办企业。 三、做好2009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进度上报工作。各市州商务部门于2009年4月27日前,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商建发[2009]164号)(附件1)上报省商务厅,并于每季度末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表(商建发[2009]164号)(附件3表)报省商务厅。 联系电话及邮箱: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0731-2289510,2287100(传真) Jsc5198@163.com 附件: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 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 商建发[2009]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精神,健全农村流通网络,开拓农村市场,拉动农村消费,现就2009年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标和任务 主要目标:2009年,在全国新建和改造15万家农家店和10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 工作任务: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商品品种,提高配送能力和信息化水平,降低经营成本;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消费需求。 二、 承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2008年度承办企业承办资格自动延续,不需再向商务部门申报。对于自愿退出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承办资格。2009年度新增承办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东部地区3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200万元以上;2008年度销售额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
(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东部地区1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500万元以上;2008年度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四)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具有一定配送能力,并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日用消费品或农资的承诺书。
(五)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并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如实登记。
三、有关建设标准
  (一)配送中心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已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5000个,农资配送中心的农资品种不少于500个。
  (二)农家店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农资农家店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商建发[2005]543号);农资商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75%以上。
  对按本通知要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配送中心、农家点达到标准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可参加2009年验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市场整体发展要求,科学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在具备条件地方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避免一个行政村重复建设多个农家店。励直营农家店发展,加强对加盟农家店的规划和管理。配送中心建设规模和数量要与所承担配送任务的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相适应。各地应于2009年4月底前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见附件1)以正式文报商务部、财政部,并于每季度末填报项目建设进度表(见附件3)。
  (二)严格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复检,并于2010年3月底前以两部门文件将验收情况和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见附件2)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其免费发放统一制作的标识牌。标识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将收回标识牌。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严禁悬挂带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牌。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项目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已验收的农家店商品统一配送率稳步提高。对“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承办企业资格,扣减所在地区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并对相关企业与责任人进行通报。
  (三)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采取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要主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供销、邮政、电信等部门协调,加大力度推进“一网多用”;要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为农民提供使用方便、经久耐用、价格适中的商品。
  (四)认真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4月底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具体要求。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 附件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附件3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表                          商务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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