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陈宗兴和王志珍副主席分别率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赴安徽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视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委员们看到,短短五年,新农合制度已在这两个省(区)建立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提高了农民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取得了“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政府得民心”的“三赢”效果。
委员们也看到,新农合制度实施时间还不长,在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新农合长效稳定的筹资机制尚未形成。建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是新农合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新农合资金筹多少,是否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领导重视程度,没有法律制度约束,也缺乏长效筹资机制。人均筹资水平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差距较大,保障能力较弱,并且实行一年一收费,年年忙动员收费,筹资成本高,参合人群不稳定。
二是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严重滞后。目前,许多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编制没有落实,存在人员数量偏少,工作经费不足,办公用房和设备短缺等问题,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如安徽省每名新农合经办人员平均服务近6万参合农民,工作压力很大,而县级城镇医保经办人员服务人口却只有2000人左右。同时,现有经办人员由于编制不明确,基本上是从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其身份、待遇得不到妥善解决,因而不稳定。
三是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匮乏。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使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改善,但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才严重匮乏,服务能力不高,成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也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如宁夏自治区80%以上的新农合住院病人选择县及县以上医院,到乡镇卫生院的不到20%,农民到大医院看病,不仅往返旅途艰辛,而且费用高,自己花钱多。
四是农村医疗机构趋利问题仍未有效解决。目前,大部分省(区、市)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不明确,财政保障机制不健全,一些卫生院存在过度医疗等趋利倾向,既损害农民利益,也影响了新农合健康发展。
委员们认为,上述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解决,则已取得的初步成效很难持续,甚至可能付诸东流。为推动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完善,委员们建议:
(一)国务院要尽快研究制订新农合管理条例。新农合是我国近8亿农民在现阶段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经过五年的探索,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应该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在提请全国人大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先由国务院制定新农合管理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以及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筹集、管理、监督和使用,保证新农合的持续、稳定发展,当前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对此尽快研究,提上日程,为今后的法制化奠定基础。
(二)切实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建议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尽快出台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定位、编制标准以及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议卫生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借鉴稳定和培养农村教师队伍的做法,研究制定稳定和培养农村卫生队伍的政策措施,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保证国家对乡村医生的补贴和待遇不低于乡村教师的水平。参照农村师范教育的做法,为农村免费定向培养卫生人才,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机制。多年的实践证明,如不明确乡镇卫生院公益事业单位性质,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一些卫生院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就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建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部、发改委等部门尽快明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和机构编制标准,并合理确定经费收支标准,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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