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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
时间:2009-10-30 12:06:3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胡小军
  一、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制的状况分析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我国约有1亿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跨省就业的约为6000万人。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上海、大连等城市制定了针对农民工的专项保险制度。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依然不高,各地政策未取得预期效果。
  深圳市是农民工大量聚集的城市。据深圳市统计,自1999年起农民工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但转退保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在转退保的农民工中,又以退保占绝大多数。从个人短期利益角度看,农民退保能立即拿到现钱;从长远保障角度看,养老保险没能发挥作用。
  二、农民工排斥社会保险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农民工排斥社会保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社会保险与农民工的特点不吻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满足农民工需求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从就业机会与收入水平看,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他们一方面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另一方面在找到工作后工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和间歇性。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势必优先考虑获得就业机会。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均要求雇主和农民工共同承担缴费义务,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雇主可以拒绝接纳农民工,从而使得农民工失去就业机会。与此同时,农民工的低工资也难以承担高昂的保险费用。
  从工作性质上看,农民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比较小。这一特征要求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账户资金具有可转移性,但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农民工在回到家乡或到其他地方就业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的统筹部分只能留在原来的城市,而不能随身带走。
  从年龄结构看,农民工大多为青壮年,其年龄分布非常集中。近80%的农民工年龄18-35岁,由于距失去劳动能力的年龄时间跨度比较大,因而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弱,在其需求序列中比较靠后。同时,在这一年龄段的农民工身体比较好,疾病风险相对较小,患大病的风险更小,因此对“仅保住院,不保门诊”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需求相对较小。
  此外,多数农民工在农村还承包土地,土地的就业功能和养老观念也降低了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需求。而且目前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保障程度上采取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差别对待的做法,农民工的待遇偏低,这与农民工较低的个人保障能力不相称,从而也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完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思路
  1、积极、谨慎、有序地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保体制
  相同的职业应该有大体相同的保障方式和保障程度。进城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一部分,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体现。但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和我国各地社保体制的不统一,这一工作既要积极又须慎重。
  (1)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出发,根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的类型,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要求连续缴纳15年保险费才能享受养老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而农民工流动性强,很难符合这一条件。同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各省之间也不能自由流动。所以,目前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还不成熟。
  (2)根据农民工对不同保险项目的需求,更加重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进城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工伤保险,其次是失业保险,而对疾病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弱。这是因为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的主要是建筑等危险性职业,工伤问题关系到农民工后半生的生存能力,是农民工直接面对的大问题。进城农民工找工作很难,却比城市人更容易遭受失业的威胁,失业之后再找到新工作的成本相对更高,因此失业保险也是农民工迫切需要的险种。而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老年阶段的收入保障问题,是延期消费。农民工一旦失去工作,也就无暇考虑为将来的生活储蓄。
  (3)控制缴费比例,防止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造成不利影响。在把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制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因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而大量裁减农民工;农民工也有可能因为现期收入的减少而削弱在城市打工的动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大难题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现代化以及几亿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而这一现代化成功的关键是为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农业劳动者提供有保障及有稳定预期收益的就业机会。因此,在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系上,应以就业政策为主导,建立一种有助于劳动力流动、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进城农民工的缴费比例适当低于城镇职工。
  2、钱随人走,全部转移
  即农民工在离开城市的时候,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社会统筹部分也可以一起带走。一方面,这样可以避免城市政府、社保部门不考虑农民的需求,仅仅从解决城市社保资金亏空的角度把农民纳入城市体制。另外一方面,可以从制度导向上激励城市政府把已经参保的农民工留在城市,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也就是说,如果城市政府或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主动接纳、挽留农民工,政府就得退还已经参保的农民工的保险费。要实现“钱随人走,全部转移”的目标,应改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全国统筹。
  3、依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
  基于目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部分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拒绝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这种短视行为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而且从长期看也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政府应发挥其调节职能,干预企业的短视行为,为在整体上提高我国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奠定基础。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立法,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加大违法成本来促进依法参保缴费。其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强化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申报和缴费,对拒不履行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要依法处罚。再者,要动员有关媒体和社会各方广泛宣传和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参保工作。应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形成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氛围,促进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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