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虽已取得检疫证,但有可能发生疫情的,必须进行复检。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凭进出境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引进。凡调运、邮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交通、邮政等单位凭证办理手续。
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疫情扩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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