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人函〔2013〕148号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宿州市、阜阳市、滁州市农机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农委、原省人事厅制定的《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皖农人〔2006〕173号)、《安徽省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皖农人〔2006〕174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自2006年试行以来,为规范农业(机)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发展,标准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将于近期对上述标准条件进行修改完善。请你们在所属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各市农委和有关市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及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将修改意见汇总,于3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农委人事处。
(皖农人〔2006〕173号、174号文件,可从安徽农业信息网服务区资料下载栏下载)
联系人:张业鹏,电话:0551—62666810, 邮箱地址:yepezhang@126.com。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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