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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的通知
时间:2013-04-03 10:58:48来源:作者:易欣

内农牧质发〔2013〕67号

各有关盟市农牧业局:

  为深入推进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厅将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7个旗县作为自治区级监管示范县创建点,达到全区12个盟市各有一个自治区级监管示范县,进一步扩大示范规模和范围,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不断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旗(县)人民政府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旗(县)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已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旗(县)级政府所属相关部门能协作配合并形成监管合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能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2.辖区所有涉农苏木乡镇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达到“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的要求,管理制度健全,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3.能全面落实农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养殖大户的主体责任,建立不使用禁用药物的承诺制度,责任告知率达到100%,合理使用农牧业投入品,规范投入品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落实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4.对农牧业投入品监管有力,落实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等制度,100%的农资经营单位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和质量安全承诺,建立经销台账,无经销和使用禁用农药行为。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或专柜销售制度。

  5. 以旗(县)政府名义下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制定完善农牧业投入品监管、农牧业标准化、检验检测、生产记录、质量追溯、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管制度。

  6.有在建或已建成的旗(县)级检测站。

  二、申报流程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的认定,实行“县级政府申请,盟市农牧业部门推荐,农牧业厅批准”的方式。盟市农牧业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的要求,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旗(县)申报和推荐工作,每个盟市推荐1-2个旗(县)作为监管示范点,拟推荐的旗县在自愿的前提下,以旗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申请表》(附件2),于2013年4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中心。

  三、其他事项

  1.一经确立为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创建方案》的要求(详见附件1),制定本地监管示范旗(县)的实施方案,报厅监管局。

  2.监管示范旗(县)创建时间为2年。

  3.联系方式:蒙志刚 0471-6652285

  包立高 0471-2336924 baolg@tom.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4月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旗(县)创建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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