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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全区草原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3-04-03 10:58:47来源:作者:张海

内草监发[2013]23号

各盟市草原监督管理局(站、所、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经修订后已实施10年,期间,我区制定了相应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草原司法解释”),为查处破坏草原的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量刑标准。目前草原法律体系建设已经比较完善,给依法保护草原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将2013年定为草原执法监督年。为了确保草原执法监督年执法效果,把草原司法解释落到实处,我局决定于4月中旬开展全区草原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4月中旬至5月中旬,具体检查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与分组

  本次检查采取重点抽查与全面自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个盟市检查两个以上旗(县),具体旗县数量由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分东、中、西三个组。东部组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中部组包括: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呼市;西部组包括: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乌海市。

  三、检查内容

  1、非法开垦草原情况

  重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后,对非法开垦草原(包括复垦)查处的措施和力度,开垦草原的数量、面积;查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对策措施。

  2、非法征占用草原情况

  ⑴非法征用使用草原的查处情况。包括数量和面积及监督管理;依法征用使用草原和对农牧民的补偿情况;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困难和问题等,提出强化非法征用使用草原案件查处的对策措施。

  ⑵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从事开采矿产资源、采土、采石、采砂、开办旅游点等活动的管理,包括数量、面积以及监督管理情况;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查处情况;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

  3、草原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情况

  主要是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计划制定、上报;草原野生植物采集证的发放;草原野生植物收购单位的申报以及收购管理等情况;采集、加工、销售发菜、麻黄草以及查处情况。

  四、几点要求

  1、各盟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旗县进行认真自查,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既要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也要分析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注重用数字说话。

  2 、各地要认真检查草原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做好总结。

  3、各盟市提前通知旗县做好准备,根据执法工作情况,选择抽查旗县,兼顾经验多的和问题多的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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