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农牧草发〔2013〕43号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规范牧草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维护草种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苜蓿等人工草地和草原生态建设用种的质量,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办证程序》。从2013年4月1日起,各地新办草种生产或经营企业和许可证到期换证企业一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材料,盟市农牧业局要严格对照《草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办证程序》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受理,符合条件要求、材料齐全的报自治区农牧业厅草原处,农牧业厅草原处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审核将及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审批,对于不符合草种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近期我厅将组织专家与当地草原管理人员组成现场审核组对已提出申请和换证的草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验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现场审核组根据《草种生产、经营许可条件和办证程序》,从人员与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条件与设施、质量检验与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对申请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核验收。
二、审查验收方式
审查验收方式为审查组人员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按照申报材料的顺序逐一审核验收,各有关盟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审查验收工作,全力以赴做好配合工作。要实事求是的反映本企业牧草种子生产、经营现状,坚决杜绝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专家组将先审查验收东部地区,包括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验收时间为3月13日—17日。
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特日格乐
联系电话: 13947123481
姚 蒙
联系电话: 13948414115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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