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办字﹝2013﹞8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3〕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明确并不断强化乡村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引导发展生态经济、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生态家园。
(二)充分突出各地乡村的生态特色。充分考虑各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民俗文化差异,因地制宜创建“美丽乡村”的可复制模式,优选新农村建设中的精品。
(三)充分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将“美丽乡村”创建工作与贯彻落实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展振兴等国家战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和谐秀美乡村建设工程的若干意见》、《现代农业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2-2020年)》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遵循自然规律,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展示农村生态特色,统筹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建设。
二、申报条件
“美丽乡村”创建试点的申报主体是村、乡(镇),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或乡(镇)优先申报。
(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和乡村文明基础良好;
(二)人文风貌或自然景观等方面有一定特色;
(三)申报主体和当地政府开展创建的积极性高;
(四)对照《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体系》,通过创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五)拟申报村、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农业资源环境和农村能源工作基础较好。
三、申报程序
按照“创建单位申请,县级农业部门审核,设区市农业局推荐,省农业厅复核,农业部审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一)申请。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主体是村的,申请表须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申报主体是乡(镇)的,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二)审核。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设区市农业局汇总审查。
(三)推荐。设区市农业局对辖区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按有关要求进行现场考察和材料审查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省农业厅。
(四)复核。省农业厅依据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材料进行复核,统筹确定我省申报对象并报送农业部。
四、申报名额
农业部本年度下达我省申报计划数共40个,为遴选基础良好、特色突出、积极性高的乡村,我厅将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按30%的比例增加了各设区市推荐计划数。各设区市推荐的试点乡村总数为53个,其中上半年20个,下半年33个。各设区市要基于不同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类型等实际,按推荐计划表(见附件2)推荐创建试点乡村,不得超额申报。
五、申报时间
各设区市将辖区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收集汇总后,按有关要求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一并报送省农业环境监测站(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附后),其中上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5月31日前报送,下半年申报材料于2013年8月1日前报送。
六、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农业局要精心组织好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确保申报内容属实和完整、创建内容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确保申报工作公开公平合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晖 电话:0791-86262518
E-mail:ksly2006@126.com
通讯地址:南昌市省府东二路2号省农业环境监测站。(若邮寄材料,请在信封注明“美丽乡村申报材料”)
邮政编码:330046
2013年5月23日
附件:
“美丽乡村”创建申请表.doc
创建试点名额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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