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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03 00:15:20来源:作者:易欣

浙农办〔2013〕110号

各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3〕14号)要求,为提高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利用水平,推进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现就做好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通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现状,对具有特定品质和人文历史传承的地域特色农产品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登记保护,以推动地域特色优势农产品地理标志整体开发和农业区域经济发展。普查结果列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并将作为今后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业发展和品牌培育提升的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普查产品为全省范围内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产品分类以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见附件1)为参考。普查产品包括各有关部门已登记过的产品和尚未登记的产品。拟纳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的农产品,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历史名称)构成;二是具有明确的生产区域范围;三是具有独特的产品品质特性;四是拥有一定的人文历史;五是具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六是有较强劲的发展潜力和市场需求。

  三、普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充分尊重产品独特品质、地理环境优势和人文历史。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领导,认真组织种植业、畜牧业等专业部门,统筹做好普查工作,尽可能地将地域性名特优农产品纳入登记范畴。

  (二)明确调查方式。本次普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跨县域的,由市级农业部门负责。各县的普查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未在普查上报备案名录中的产品,今后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三)突出普查重点。普查侧重两方面内容:一是围绕生产概况,通过对辖区内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基本特征的特色农产品资源数量、地域分布、产品类别、人文历史、生产规模、年产量、年产值等信息的调查,形成《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见附件2);二是围绕产品独特品质特性,通过对地域范围、品质特色、人文历史、消费认知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调查,形成《地域特色农产品特性登录表》(见附件3)。

  各市要抓紧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于8月10日前将《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和《地域特色农产品产品特性登录表》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普查材料进行审定,并报送农业部。普查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

  联系人:季爱兰,联系电话:0571-87251915。

  附件:

  1、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分类目录.doc

  2、地域特色农产品概况表.doc

  3、地域特色农产品产品特性登录表.doc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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